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本省建設工程安全監理工作,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監理活動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條所界定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及裝修工程。
本細則所稱建設工程安全監理,是指監理單位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規定,對施工現場生產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 云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指導、監督全省建設工程安全監理工作。各州(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監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監理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承擔監理的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監理工作全面負責;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對所承擔的具體工程項目的安全監理工作負總責;項目其它監理人員在總監理工程師的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對各自承擔的安全監理工作負責。
對大型工程項目,或工程總量不大,但施工安全風險較大的工程項目,監理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專門的安全監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監理工程師,實施安全監理。
對中型工程項目,監理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配備專職安全監理工程師,實施安全監理。
對小型工程項目,由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實施安全監理。
第五條 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安全生產責任,并支持和配合監理單位做好安全監理工作。
監理單位履行安全監理職責,不能免除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也不能免除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六條 監理單位在施工準備階段的安全監理工作:
(一)制定安全監理工作文件,建立崗位責任制。
(二)協助建設單位辦理建設工程安全報監備案手續。
(三)協助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協議書,簽署《云南省建設工程安全文明生產承諾書》。
(四)在審查勘察、設計文件時,發現不滿足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的規定,或存在較大施工安全風險時,應及時向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提出。
(五)審查總包單位、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單位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
(六)審查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及電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機械工、塔吊司機及指揮人員、爆破工等特種作業人員資格。
(七)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等。
(八)檢查施工單位是否制定確保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崗位責任制。
(九)檢查施工單位是否針對施工現場實際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十)檢查施工單位擬投入施工使用的大型施工機械(特別是塔式起重機等垂直運輸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打樁機械等大型施工機械)的檢測檢驗、驗收、備案手續。
(十一)檢查施工現場的實體安全施工前提條件。
第七條 監理單位編制的建設工程項目監理規劃應當包含安全監理方案,并明確安全監理內容、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有關措施。編制的監理實施細則應包含安全監理的具體措施和方法。
第八條 對于施工安全風險較大的工程,應單獨編制安全監理實施細則。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實施細則具體內容如下: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基坑支護工程是指開挖深度超過5 m(含5 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護結構施工的工程;或基坑雖未超過5 m,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復雜、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土方開挖工程是指開挖深度超過5 m (含5 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
(三)模板工程。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系統及特殊結構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1)高度超過24 m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 (2)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包括整體提升與分片式提升;(3)懸挑式腳手架;(4)門型腳手架;(5)掛腳手架;(6)吊籃腳手架; (7)卸料平臺。
(六)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機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1)建筑幕墻的安裝施工; (2)預應力結構張拉施工;(3)隧道工程施工;(4)橋梁工程施工(含架橋);(5)特種設備施工;(6)網架和索膜結構施工; (7)6 m以上的邊坡施工;(8)大江、大河的導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10)人工挖(擴)孔樁施工;(11) 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已經行政許可,尚無技術標準的施工。
第九條 對以下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專家組論證審查的意見完善安全監理實施細則,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專家組意見完善施工方案,并予以審查簽認。具體工程如下:
(一)深基坑工程。開挖深度超過5 m(含5 m)或地下室三層以上(含三層),或深度雖未超過5 m(含5 m),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及地下管線極其復雜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巖爆、涌泥、斷層等地質復雜的隧道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系統高度超過8 m,或跨度超過18 m,施工總荷載大于10 KN/m2,或集中線荷載大于15 K N/m的模板支撐系統。
(四)30 m及以上高空作業的工程。
(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業的工程。
(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七)施工安全難度較大的起重吊裝工程。
第十條 監理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監理工作:
(一)監督施工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已經通過審查批準的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組織施工。
(二)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視檢查,檢查施工單位各項安全措施的具體落實情況。對易發生事故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實施旁站監理。
發現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進行整改;情況嚴重的,由總監理工程師下達暫時停工令并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及時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督機構)報告。
(三)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安全自查工作(班組檢查、項目部檢查、公司檢查);參加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檢查;不定期抽查現場持證上崗情況。
(四)檢查施工現場使用的大型施工機械(塔式起重機等垂直運輸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打樁機械等)、安全設施的驗收、備案情況,施工單位對大型施工機械的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情況。對未按照規定進行檢測檢驗、驗收、備案,以及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的,總監理工程師應當下達暫停使用指令,責令施工單位整改,并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當及時報告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督機構)。
(五)檢查施工單位安全文明措施費的使用情況,督促施工單位按規定投入、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對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總監不予簽認,應當向建設單位報告。
(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突發性事件時,應當立即下達暫時停工令,并督促施工單位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督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單位做好應急救援和現場保護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監理單位及監理人員應按以下要求建立和收集安全監理全過程資料:
(一)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安全監理資料管理制度,規范資料管理工作。
(二)安全監理資料必須真實、完整,能夠反映監理單位及監理人員依法履行安全監理職責的全貌。在實施安全監理過程中,應當以文字材料作為傳遞、反饋、記錄各類信息的憑證。
(三)監理人員應在監理日志中記錄當天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和安全監理工作情況,記錄發現和處理的安全問題。總監理工程師應定期審閱并簽署意見。
(四)監理月報應包含安全監理內容,對當月施工現場的安全施工狀況和安全監理工作作出評述,報建設單位。必要時,應當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督機構)。
(五)提倡使用音像資料記錄施工現場安全生產重要情況和施工安全隱患,并摘要載入安全監理月報。
第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督機構)在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巡查時,應當檢查監理單位履行安全監理職責的情況,查閱有關文件資料,聽取監理單位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意見和建議。對監理單位反映的施工單位拒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義務的情況,要及時、認真進行調查,并依法嚴肅處理,處理情況要通報建設、監理單位。
第十三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安全文明工地等評優活動時,應聽取監理單位的意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督機構)在對工程項目進行安全文明生產總體評價時,應聽取監理單位意見。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二O0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關于《云南省建設工程安全監理實施細則》的情況說明
一、制定《實施細則》的必要性
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搞好安全生產工作是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切實保護好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的具體體現。建設工程由于其工種多,工期長,工序復雜,人員流動性大,立體、露天、高空、交叉作業等,導致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為高危行業,每年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僅次于交通、煤礦和非煤礦山,排第三位。因此,依法強化建設工程各方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是堅持預防為主,實現群防群治、抓好安全生產的重要工作。
監理單位是除建設、施工單位之外的一個重要責任主體,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切實履行好安全監理職責,是確保項目投資、進度、質量目標實現的基礎性工作,也是避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重要環節,如:幫助建設單位選擇安全生產條件較好的施工企業,進行資質資格把關;審批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技術方案;施工過程監督等。因此,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有效的監督和嚴格把關,對于消除施工現場安全隱患,避免造成人員傷亡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為規范建設工程安全監理行為,制定《實施細則》是非常必要的。
二、實施安全監理的可行性
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實施安全監理,是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具有強制性。《實施細則》是依據相應法律法規的規定,將安全監理工作加以細化和明確,對建設工程的整個監理活動是協調一致的,并貫穿始終。同時經過廣泛征求意見達成共識,目前省監理協會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及《實施細則》,將安全監理用一個章節寫入我省監理人員培訓教材。
三、制定《實施細則》的法律法規依據
《實施細則》是對相關法律法規關于安全監理條款的細化,主要是《建筑法》第三十條、三十二條、三十六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條、十四條、四十四條、五十七條;《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建設部建質[2004]213號)。
四、《實施細則》主要解決的問題
第一,統一監理單位對安全監理工作重要性的思想認識,明確監理單位及監理人員對建設工程必須依法履行安全監理職責,承擔安全監理責任,同時規范安全監理行為。
第二,監理單位要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強制性標準的規定以及工程實際,編制安全監理文件,以指導安全監理工作。
第三,在施工前期,協助建設單位辦理建設工程安全報監備案手續,建立建設、施工、監理三方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前提條件進行審查把關,提高生產安全的保障率。
第四,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各項具體措施,并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并督促施工單位消除事故隱患,避免事故發生。
第五,建立安全監理資料管理制度,一是規范安全監理工作;二是監管部門可通過安全監理資料,檢查監理單位落實安全監理職責的情況;三是便于分清責任。
第六,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督機構)對監理單位落實安全監理職責的情況要進行監督檢查,支持安全監理單位工作。同時明確施工單位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主體,以及參建各方的安全生產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