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精品久久久久久精品毛片姜怡,王局长把白洁做到高潮,japanese19第一次,精品熟人妻一区二区三区四区不卡

聯系方式 | 業務合作 | 會員

西藏自治區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管理辦法[1990]

2005-04-07   -   |   收藏   發表評論 0

  (1990年8月4日西藏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采礦范圍與辦礦條件

  第三章 采礦登記和審批程序

  第四章 采礦監督管理

  第五章 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我區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的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促進礦業發展,保障西藏經濟建設當前和長遠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下稱“礦產資源法”)第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西藏行政區域內開辦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集體礦山企業包括:由村、鄉(鎮)和縣辦的集體礦山企業;由國家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自辦或者聯辦的集體礦山企業;區內集體組織與區外聯營的以及區外集體組織進藏開辦的集體礦山企業。

  個體采礦指:區內農牧民、居民自辦或者合伙采礦及個體工商戶采礦。

  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自治區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取得采礦權。自治區保護合法的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的生產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

  采礦權不得買賣、出租,不得用作抵押。

  第四條 國家對礦產資源實行有償開采,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必須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

  第五條 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貫徹“開放、搞活、管好”,加快開發地下資源的總方針,對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實行“積極扶持、合理規劃、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礦山企業的發展;通過行政管理,指導、幫助和監督個人依法開采。

  村、鄉(鎮)開辦集體礦山企業和農牧民采礦的,應該給予照顧。

  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全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并負有實施本辦法的監督管理職責。

  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協助自治區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各地質勘察單位和國營礦山企業,應當按照“積極扶持、有償互惠”的原則,向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提供地質礦產資料和采礦技術咨詢,對村、鄉(鎮)辦的集體礦山和農牧民個體采礦,應優惠提供。

  第八條 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必須堅持“開發與保護并重”的原則,履行保護礦產資源、保護水源、保護草場、保護環境、保護自然景觀、保護礦產所在地的農牧民利益,承擔治理、復墾和種植的義務。

  第二章 采礦范圍與辦礦條件

  第九條 集體礦山企業采礦范圍是:

  一、未列入國家和自治區建設規劃的一般礦床(點)及零星分散的礦產;

  二、國營礦山企業礦區范圍以內的邊角和殘留礦體(塊),以及由主管部門批準開采的其它礦體(塊);

  三、正在進行地質勘察工作的一般礦區,在不影響勘察工作的前提下,經地質勘察單位同意,并報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批準開采的礦體(塊)。

  第十條 個體采礦范圍是:

  一、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二、農牧民生活自用的少量礦產;

  三、零星分散的礦產;

  四、在不損害國家根本利益的前提下,自治區認為可以劃歸個體開采的其它礦產。

  第十一條 開辦集體礦山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要的地質礦產資源和圖件;

  二、較合理的開采方案或者采礦設計;

  三、明確采礦范圍(含空間位置)的圖件及資料,若有毗鄰礦山,亦需持有與毗鄰礦山企業達成各自明確采礦范圍(含空間位置)的協議書;

  四、必要的生產技術條件、礦山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措施;

  五、與所申辦采礦規模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力量;

  六、辦礦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計經委出具的企業資格證書;

  七、辦礦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的辦礦證明。

  第十二條 區內村、鄉(鎮)開辦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應具備的條件是:

  一、基本的地質礦產資料;

  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辦礦批準書;

  三、明確開采礦種、地點、范圍(含空間位置)和開采方案;

  四、必要的礦山安全生產、采礦技術、資金和環境保護措施。

  個體采礦的辦礦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十三條 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不得進入下列礦區和對下列礦產(種)從事采礦活動:

  一、國家和自治區已經或者正在規劃的礦區;

  二、國家和自治區正在進行或者擬定近期進行地質勘察的重要礦區;

  三、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稀有金屬、高中檔寶石等礦種;

  四、嚴禁個體采礦者從事金、銀的采、選、冶活動。

  第十四條 禁止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在下列范圍內采礦:

  一、機場及國防工程設施圈定的范圍以內;

  二、重要河流、橋梁、堤壩兩側五百米以內;

  三、重要公路兩側一百五十米以內;

  四、國家和自治區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

  五、國家和自治區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名勝古跡所在地及寺廟;

  六、國家和自治區規定不能采礦的其它地區。

  第三章 采礦登記和審批程序

  第十五條 開辦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必須依法申請登記,領取采礦許可證。嚴禁無證開采。

  第十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對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逐步實行分級審批、發證的制度。

  一、農牧民個體采挖第十條一、二項中的礦種,不需辦理采礦許可證,在鄉(鎮)人民政府指定的地點采挖,開采第十條三、四項中的礦種,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報地(市)級礦管機構對其開采范圍進行復核后,簽發采礦許可證。

  二、村、鄉(鎮)開辦集體礦山企業,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報地(市)級礦管機構對其開采范圍和綜合利用方案復核后,簽發采礦許可證。

  三、縣(市)開辦集體礦山企業,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報地(市)級礦管機構初核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其開采范圍和綜合利用方案復核后,簽發采礦許可證。

  四、各地(市)所屬部門開辦集體礦山企業,由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復核其開采范圍和綜合利用方案,簽發采礦許可證。

  五、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屬部門開辦集體礦山企業,經主管部門同意后,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計經委批準,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復核其開采范圍和綜合利用方案,簽發采礦許可證。

  六、跨地、市行政區劃的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還須經礦產所在地區行署或者人民政府同意。

  七、區外集體組織進藏開辦集體礦山企業,須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告,經審批后,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復核其開采范圍和綜合利用方案,簽發采礦許可證。

  八、凡申請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貴重礦種、國家急缺礦種和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礦區(種),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嚴格申辦、審批和發證程序。

  第十七條 開采特定礦種和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開采,并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根據批準文件,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登記發證。

  第十八條 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申辦采礦登記,應向登記管理機構繳納采礦登記手續費。

  第十九條 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憑采礦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 采礦申請登記表、采礦許可證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其它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印制和偽造。

  采礦許可證的有效期以批準的年限為準,自領證之日起,一年以內未建設和開采的,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提前三個月到原采礦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換領或重新辦理采礦許可證:

  一、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開采的;

  二、企業分立,合并或者有其它重要事項變更的;

  三、變更開采方式或者開采地點的;

  四、擴大開采范圍或者變更、增加新礦種的。

  第四章 采礦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協助并參與自治區人民政府計經委工業主管部門對我區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的宏觀管理,進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做到協調發展。

  第二十三條 重要礦山采礦設計或者開采方案,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工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二十四條 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必須嚴格遵守《礦產資源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在批準的開采范圍(含空間位置)內從事采礦活動,不得越界開采,并接受礦管、工商、司法、勞動安全和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采礦權屬等糾紛,有關各方要服從礦管、工商、司法、勞動安全、環境保護部門的協調和裁決。赴礦山行使職權的執法人員,必須佩戴標志并出示證件。

  第二十五條 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必須按照規定的采礦程序、選擇合理的開采方案和選礦工藝,使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達到礦山設計規定要求;嚴禁亂采濫挖、采淺棄深、采厚棄薄、采大棄小、采富棄貧、采易棄難,浪費和破壞礦產資源。

  第二十六條 在開采主礦種或者較高品位礦種的同時,對有工業價值并已作出經濟技術綜合評價的共生和伴生礦種,應當綜合設計、綜合開采、綜合利用,對暫不能利用的,必須制定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損失和浪費礦產資源。

  第二十七條 金、銀等貴重金屬的開采審批和產品銷售,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開采的礦產品,屬國家統管的,由國家規定的單位收購;列入自治區統管的,以及計劃收購的礦產品,由自治區規定的單位收購;國家和自治區統管以外的礦產品,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者可以自行銷售。

  第二十九條 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頒布的勞動保護安全法規和規定,加強礦山安全和工業衛生管理,確保礦山安全生產。

  第三十條 因采礦給他人生產、生活造成損失的,應當合理賠償,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第三十一條 因開辦或者擴建國營礦山企業,需要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搬遷或者停采的,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必須無條件服從。但國營礦山企業應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第三十二條 采礦生產中,集體礦山企業要定期測繪井上、井下采掘工程對照圖或露天采場平面圖,個體采礦也應作必要的礦山地質測量工作,并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向原采礦登記管理機構和其它有關部門報送本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的半年和年終報表等資料。

  第三十三條 關閉礦山,必須提前半年提出閉坑報告,并附采掘工程分布圖或露天采場終了平面圖等資料,報經礦山企業主管部門批準,由原采礦登記管理機構和儲量審批機構復核后,方可關閉礦山,同時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匯交礦山閉坑地質資料。未經批準,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者,一律不得自行關閉。

  第三十四條 礦山因故停采,應及時提出礦山停采申請報告,說明停采原因以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并附相應圖件等資料,由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牽頭,會同原采礦登記管理機構和儲量審批機構,核查礦山停采原因和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現狀,經批準后,方可停采,并向原采礦登記管理機構提交礦山停采地質資料;未經批準,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者不得擅自停采。
  
  第五章 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一、采用破壞性的采礦方法開采礦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損失、浪費的;

  二、礦床中具有重要工業價值,并已作出綜合地質評價的共生和伴生礦產,只開采主礦種或者較高品位礦種的;

  三、超越批準的采礦范圍(含空間位置)采礦的;

  四、擅自移動、破壞礦界樁等地面標志,或者涂改礦界資料,非法擴大采礦范圍(含空間位置)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處罰:

  一、買賣、出租或者轉讓礦產資源的,沒收違法所得,同時處以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二、買賣、出租、抵押或者非法轉讓采礦權的,沒收違法所得,同時處以違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并吊銷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三、偽造、變造、涂改采礦許可證的,沒收或者吊銷許可證,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礦產品和違法所得;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嚴重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采礦權,擅自采礦的;

  二、擅自進入國營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

  三、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

  四、擅自進入他人依法取得采礦權的開采范圍內采礦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走私、倒買倒賣國家和自治區統購統銷的礦產品的,沒收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同時處以違法所得百分之八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自行關閉、擅自停采的,除按正常生產水平計納各種稅收外,原采礦登記管理機構還應責令其限期辦理閉坑、停采手續。逾期不辦理手續的,可處以應繳納稅金五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本辦法第三十五條一、二項和第三十九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決定;第三十五條三、四項和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礦產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決定;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礦產所在地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受到行政處罰的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天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沒收犯法所得和罰款決定,期限屆滿,既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阻礙、拒絕和干擾礦管、工商、司法、環境保護和勞動安全等部門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情節輕微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嚴重影響和破壞礦山生產秩序,阻擾、破壞集體和個體依法采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盜竊、哄搶、毀壞、強占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財產,情節輕微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二和第四項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和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的具體運用問題由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1991年1月1日起執行,1988年2月24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西藏自治區礦產資源管理暫行規定》和《西藏自治區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主站蜘蛛池模板: 吴忠市| 合作市| 甘孜县| 阳春市| 阳山县| 鄯善县| 泗阳县| 沙湾县| 无锡市| 湖北省| 子长县| 五寨县| 温州市| 慈利县| 凤庆县| 河北省| 廉江市| 白银市| 分宜县| 怀集县| 衡东县| 金堂县| 施秉县| 三原县| 中西区| 吕梁市| 台安县| 克什克腾旗| 呼伦贝尔市| 鄂托克旗| 凤阳县| 乐平市| 崇仁县| 樟树市| 江阴市| 民和| 余姚市| 锡林浩特市| 齐齐哈尔市| 新巴尔虎右旗| 清河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