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川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實施。
市長:郭大為
2013年5月10日
銅川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陜西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校車是指依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專用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專用校車應噴涂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顏色和外觀標識。
第三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區縣接受義務教育學生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結合移民搬遷、重點鎮和農村集中居住點建設,科學合理調整學校設置規劃,優化中小學(教學點)布局,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具體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保障其獲得校車服務。
第四條 全市校車安全管理實行“以區縣為主”的管理體制,區縣人民政府對本區縣域內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級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建立校車安全管理長效機制。結合本區縣實際,制定校車安全管理的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形式,按規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
第五條 教育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負責校車使用許可申請的受理、分送、審查和上報工作;參與制訂并實施校車服務方案;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組織校車安全聯席會議,落實會議議定的相關工作任務。
教育部門應深入中小學校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學校分布情況、在校學生數量、學生分布區域、學生上下學交通服務需求,以及現有校車服務狀況和校車需求信息。
第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配合教育部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參與制訂并實施校車服務方案;依法對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提出意見,負責校車標牌發放、回收工作;負責校車駕駛人資格申請的受理、審查和認定工作;負責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維護校車行駛道路的交通秩序,依法查處涉及校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收繳并強制報廢作為接送學生車輛使用的拼裝車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依法查處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等行為,以及機動車駕駛人不按規定避讓校車等交通違法行為。
第七條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公共交通發展,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加強運力調度,為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督促指導提供校車服務的城市公交企業、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臺賬建立等工作;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打擊非法營運,規范道路運輸經營,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加強對校車運營的管理,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參與制定并實施校車服務方案;負責校車使用申請的審查工作;督促汽車維修企業落實校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
第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通過財政資助,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
第九條 安監部門負責督促檢查相關職能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落實情況。
第十條 稅務部門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執行校車服務的稅收優惠。
第十一條 綜治部門應當將校車安全管理納入對區縣綜治工作年度考核內容進行考核獎懲。
第十二條 物價部門負責校車運營成本調查監審,制定政府購置的校車收費標準,對非政府購置的校車收費標準實行備案管理,規范收費行為。
第十三條 規劃等部門在編制城鄉規劃時,應當商相關部門科學、合理調整學校設置規劃,為學生就近入學創造條件。
第十四條 共青團、婦聯、關工委等組織應當了解并反映青少年學生及其家長對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建議;組織開展面向青少年學生宣傳校車交通安全知識的活動,營造良好的校車安全管理氛圍;配合做好校車安全管理,監督校車運行,舉報校車違規行為,推動校車安全工作落實,維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司法、文化廣電、新聞辦公室等部門和單位應當積極組織做好校車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普及工作。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承擔校車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宣傳和普及的社會責任,做好校車安全方面的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提高全社會安全意識,為校車安全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第十六條 保險機構應當依法做好校車車輛保險的承保、理賠服務。
第十七條 工會組織應當指導或者組織學校教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校務會等形式,實施校車安全民主管理,監督學校與校車駕駛人簽訂包含校車安全條款的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協助學校對教職工開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八條 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安監等部門應當設立監督舉報電話和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校車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校車安全管理聯席會議組成單位包括教育、發展改革、工信、公安、司法、財政、安監、綜治、規劃、住建、交通運輸、物價、稅務、質監、文化廣電等部門和單位。校車管理實行“政府主導,教育、公安、交通運輸、財政、安監、物價、綜治等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
第二十條 教育部門為校車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召集人,公安機關、交通運輸部門為協助召集人。校車安全管理聯席會議主要職責是:
。ㄒ唬┭芯繑M定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目標和任務,建立校車安全管理長效機制;
。ǘ┭芯繑M定校車服務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ㄈ┭芯繑M定校車服務過渡期事項,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