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一、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和規范全省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結合我省安全生產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培訓是指以提高安全生產監察人員、生產經營單位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及從事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相關人員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實際操作能力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活動。本辦法適用于甘肅省行政區域內所有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單位和個人。
三、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學以致用的原則;
(二)堅持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分類指導、考培分離的原則;
(三)堅持統一大綱、統一教材、統一考核、統一發證的原則。
(四)堅持改革創新原則。
四、全省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培訓制度,積極有效地開展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大力宣傳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普及安全生產知識。
五、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全省安全生產監察人員、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中介機構人員的培訓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六、各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所轄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七、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負總責。
第二章培訓對象
八、全省安全生產監察人員:指全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系統的行政執法人員。
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單位生產經營負全面責任,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包括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其它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礦長、投資人等)。
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以及未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專職、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
十一、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指國家規定的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特種作業范圍另行規定。
十二、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指在該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有人員(包括其它中、基層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各崗位工人、新入廠工人以及臨時聘用的人員)。
十三、從事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相關工作人員:指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評價、論證、咨詢、認證、注冊、登記、培訓、考核等業務的中介機構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第三章培訓的組織實施
十四、省級安全生產監察員由甘肅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組織,參加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的培訓。市(州)、縣(市、區)級安全生產監察員的培訓考核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實施。街道、鄉鎮的安全生產監督人員的培訓考核由市(州)級安監部門組織實施。
十五、省屬、中央在甘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事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相關工作人員的培訓由甘肅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由省安監局委托或認定的安全培訓機構實施。
十六、市屬及中小型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培訓由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由省安監局認定的安全培訓機構實施。
十七、全省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由甘肅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認定的特種作業培訓站實施。
十八、各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由其所在單位組織實施。
第四章培訓內容
十九、全省安全生產培訓必須按照國家安監局以及省安監局統一制定的培訓大綱進行。
安全生產監察員、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的培訓按照國家局制定的培訓大綱培訓。
一般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他人員的培訓按省安監局制定的大綱培訓。
安全生產中介機構人員按省安監局的規定要求,每年參加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安全科技等方面的短期適應性培訓。
二十、培訓教材應使用國家局指定的統一教材或省安監局推薦的統編教材。
第五章考核、發證
二十一、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必須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不得弄虛作假。
二十二、安全生產監察員、高危行業生產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中介機構業務人員的考核工作堅持考培分離,按國家局制定的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組織實施;其他從業人員的考核工作按照省安監局及其行業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二十三、全省安全監察人員、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中介機構業務人員須填報相應審查表格,經省、市(州)安監部門或由省安監局委托的機構考核合格并取得資格證后,方可上崗。
(一)市(州)、縣(市、區)級安全生產監察人員由省安監局考核,街道、鄉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由市(州)安監部門考核,合格者發給省安監局統一制作的《安全生產監察員證》。
(二)省屬、中央在甘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由省安監局考核,考核合格者發給《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
(三)全省特種作業人員由省安監局考核發證。
(四)安全生產中介機構人員,由省安監局或其指定的機構考核,合格者發相應的證書。
(五)市屬及中小型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由市(州)安監局考核,合格者發給由省安監局統一制作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報省安監局備案。
二十四、《安全生產監察員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三年,三年后重新復審換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每2年由發證機關復審一次,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含10年)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經用人單位進行知識更新后,可4年進行一次復審。
二十五、資格證書持有人如崗位變動,或從事與所持證書不一致的工作時,證書無效。
第六章培訓機構管理
二十六、全省安全生產培訓網絡由三級機構組成,承擔全省安全生產培訓任務。
二十七、二級以上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由省安監局組織申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審核認定,承擔省安監局委托的培訓任務。
二十八、三、四級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由市(州)安監部門、省屬大型骨干企業及中央駐甘企業組織申報,省安監局組織認定,承擔本地區、本單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培訓。
二十九、各培訓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認真遵守國家及省上有關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的精神和要求,自覺接受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加大教學基礎設施建設力度,強化教師隊伍管理,健全教學制度,改進教學方法,保質保量地完成培訓任務。
三十、各級培訓機構嚴格按照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級實施原則,按照國家局制定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不得超范圍或越級培訓。
三十一、省安監局對各級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實行動態管理,每年采取定期或不定期評估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資質。
三十二、從事安全生產資格培訓的教員,須參加國家安監局或省安監局組織的培訓,考核合格后,發給《安全生產培訓教員資格證》。
第七章培訓費用
三十三、生產經營單位要保障安全培訓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安全培訓資金,確保安全培訓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十四、安全培訓機構可根據有關規定實行有償服務,收取一定費用,用于培訓工作的各項支出及教學設施建設。
三十五、列入行政事業收費的項目,要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費。在資金管理上,要認真遵守國家及省上關于預算外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財政專戶,收支兩條線,專款專用”。
三十六、加強經費管理。各種培訓經費開支的范圍和標準,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合理使用,收支有據,帳目清楚。收費單位必須自覺接受財政、物價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者給予嚴肅查處。
第八章罰則
三十七、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規定的,取消其培訓資質。
(一)不按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的;
(二)教員無證進行教學的;
(三)超范圍或越級開展培訓工作的;
(四)不按規定參加質量評估或評估不合格的;
(五)將資質證書出借給其他機構或個人的。
三十八、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進行處罰:
(一)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參加培訓或考核不合格者;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
三十九、安全生產中介機構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業整改,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其資質。
(一)專職業務人員未取得國家資質,或取得資質的業務人員達不到規定的注冊數量;
(二)其他人員不按規定參加省安監局組織的培訓。
第九章附則
四十、本辦法由甘肅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四十一、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我省有關安全生產人員培訓、考核、發證的各項管理辦法和規定,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