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酒泉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
《酒泉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工作制度》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二○一○年九月六日
酒泉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應急管理工作,提高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酒泉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分類分級
1.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2.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自然災害類、事故災難類、公共衛生事件類、社會安全事件類等4類。
3.突發事件按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
第三條 組織體系
1.市應急委員會是全市突發公共事件的領導、議事和協調機構,應急委員會主任由市長擔任,副主任由副市長和軍分區副司令員擔任,成員由市政府各部門主要領導組成,研究部署、領導組織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決定啟動和組織實施各專項應急預案,向省政府在規定的時限內報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有關情況。
2.市政府辦公室是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的辦事機構,設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市政府總值班室),為市應急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承擔市政府應急管理日常工作,履行應急值守、信息匯總報送、預案審定和綜合協調等職能。
3.市政府按照突發公共事件分類,設立33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酒泉市市級應急指揮體系),分管副市長任總指揮,分管副秘書長、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任副總指揮,有關部門為成員單位,具體負責指揮各類單一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4.在啟動專項預案時,有關應急指揮部負責向市應急委員會報告,有關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向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通報。
第四條 預測預警
1.建立健全預測、預警機制。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規律和特點,分析、研判可能造成的危害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及時向社會和公眾發布預測、預警信息。
2.預警級別分為Ⅰ級(紅色)、Ⅱ級(橙色)、Ⅲ級(黃色)、Ⅳ級(藍色)。
3.當突發事件已經發生,但尚未達到Ⅳ級標準時,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要發布Ⅳ級預警信息,當突發事件超過Ⅳ級預警標準,但尚未達到Ⅲ級標準時,市政府要發布Ⅲ級預警信息,當突發事件超過Ⅲ級標準時,向省政府報告,由省政府發布Ⅱ級或Ⅰ級預警信息。
4.預警信息包括突發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5.預警信息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及學校、企業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采取針對性強的公告方式。
第五條 應急值守
1.應急值班人員要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不得隨意離開工作崗位,不得在值班室酗酒、會客和做其他與工作無關的事,有事外出必須有他人頂班。應急辦其他工作人員必須保證24小時通信暢通,若發生突發事件,隨叫隨到。
2.應急值班人員接到突發事件報警后,必須向報警人員詢問并記錄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情況和事件的影響范圍、發展趨勢及初步采取的處置措施等信息。
3.值班人員將報告情況簡單梳理后,立即向市政府秘書長、分管副秘書長報告;市政府秘書長或分管副秘書長向市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報告,請求指示。
第六條 應急響應
1.當突發公共事件達到Ⅳ級標準時,所在縣(市、區)政府根據情況啟動縣(市、區)相關應急預案,并向市政府報告。
2.當突發公共事件達到Ⅲ級標準時,市政府根據情況啟動市級相關應急預案,并向省政府報告。
3.發生或者即將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如事態嚴重,難以控制,由市政府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向市政府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報告,由應急委員會主任(市政府市長)發布緊急命令,當地駐軍、武警部隊接到命令后,立即趕赴現場,參加搶險救援。如需擴大響應,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報告,請求增援,省政府根據具體情況,調動相關力量參加搶險救援。
第七條 信息報送
1.Ⅳ級及Ⅳ級以上突發事件發生后,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要立即向市政府報告,最遲不得超過2小時。
2.Ⅲ級及Ⅲ級以上突發事件發生后,市政府要立即向省政府報告,最遲不得超過3小時,同時將情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和可能受事件影響的縣(市、區)政府。
3.對個別情況特殊,確實難以在2小時內全面、準確報告市政府的突發公共事件,應在發生后2小時內先行電話預報,并盡快以書面形式上報。
4.Ⅰ級突發事件發生后或遇到特殊情況,市政府在向省政府報告的同時,可直接向國務院及其相關主管部門報告;縣(市、區)政府在向市政府報告的同時,可直接向省政府及其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5.應急信息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影響范圍、事件發展趨勢和已經采取的措施等。
6.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要及時將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領導關于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工作批示要求及時傳達到有關縣(市、區)政府和部門,并做好跟蹤反饋落實情況。
第八條 應急處置
1.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立即采取措施,先期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態發展,并向市政府報告。
2.市政府相關災種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根據突發事件損失情況和影響程度及事態發展趨勢,確定突發事件級別,發布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命令。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負責人接到命令后,迅速趕赴應急指揮部,開展組織應急處置指揮工作。
3.市政府相關災種應急指揮部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組織指揮工作。若發生危險化學品爆炸、燃氣泄漏、核輻射事故、公共衛生事件等特殊事故時,應組成專家組,在專家指導下開展事故的搶險和救援工作。
4.各專業救援隊伍、特種搶險救援隊伍及志愿者隊伍到達事故現場后,要服從現場總指揮的統一指揮,迅速有序開展搶險救援工作。
5.突發公共事件如涉及或影響到我市行政區域以外的地區,應及時向受影響的地區政府通報有關情況,并請求協助做好處置工作;如涉及港澳臺僑、外籍人員或影響到境外,市政府外事辦、臺僑辦負責向省直相關部門通報,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新聞發布
由市政府或相關應急指揮部確定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言人,由新聞發言人通過媒體發布突發事件及應急處置信息。
第十條 善后處置
1.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及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要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2.民政部門負責對災民進行救助,衛生部門做好疫病防治,環保部門要對受影響區域進行監測,并采取措施消除影響,保險機構要快速介入,做好受災單位和個人的理賠工作。
第十一條 調查評估
Ⅲ級及Ⅲ級以上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結束后,市政府應急辦會同事發地政府和相關部門對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
第十二條 恢復重建
恢復重建工作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負責。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提出請求,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計劃,提出解決建議或意見,按規定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應急結束
由現場指揮部或相關災種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根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進展情況,宣布應急結束,關閉應急預案。重大應急事件報市政府批準后,結束應急行動,同時,要明確人員、設備撤離和交接的程序以及相應的注意事項。
第十四條 責任追究
由市紀檢、監察部門負責,相關災種管理部門配合,對事故責任進行分析認定,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提出處理意見,報市委常委會、市政府常務會,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對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以及財產損失的直接責任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總結表彰
由市政府對在突發公共事件搶險救援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部門、單位及人員進行表彰獎勵;由相關災種管理部門負責對突發事件及搶險救援情況進行全面總結。
第十六條 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