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有效應對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性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使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學、高效地實施,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本預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第373號令)、《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第302號令)、《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青海省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有關規定的要求制定。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所稱的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以下簡稱重特大事故),依據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圍、影響力大小、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等情況,由高到低劃分為:
特別重大事故(I級):造成一次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發生或可能發生受傷(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發生或可能發生直接經濟損失在1億元以上、發生或可能發生緊急疏散10萬人以上及其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社會影響的特種設備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Ⅱ級):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發生或可能發生受傷50-99人、發生或可能發生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發生或可能發生緊急疏散5萬人(含50000人)以上10萬人以下及其他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特種設備事故。
較大事故是指(Ⅲ級):造成一次死亡3-9人、發生或可能發生受傷20-49人、發生或可能發生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下、發生或可能發生緊急疏散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及其他可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特種設備事故。
上述設備事故包括:
(一)客運索道(含纜車)、大型游樂設施事故;
(二)鍋爐爆炸事故;
(三)盛裝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質的固定式壓力容器、移動式壓力容器、高壓管道和氣瓶泄漏、爆炸事故;
(四)多人醫用氧艙事故;
。ㄎ澹╇娞、起重機械事故。
1.4工作原則
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應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專業分工、緊密合作的原則;應急救援體系力求職責明確、規范有序、結構完整、功能全面、反應靈敏、運轉高效。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救援組織體系
青海省特種設備特大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體系由應急救援指導協調機構、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和應急救援隊伍組成。
應急救援指導協調機構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質監局),并與相關部門建立聯絡協調機制;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由省人民政府(發生I級事故時)或事故發生地(州、市)人民政府(發生Ⅱ、Ⅲ級事故時)組織,并由省、地(州、市)政府主管領導或授權省、地質監局局長擔任指揮部總指揮;應急救援隊伍包括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相關技術機構,以及消防、醫療救護、環境保護、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和其他社會力量。
2.2領導機構及職責
在省委、省政府領導下,省質監局負責指導全省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發生特種設備I、Ⅱ級事故時,省質監局按規定及時報告省政府和國家質檢總局,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權省質監局組織、協調、指揮、開展有關應急救援工作。
省質監局成立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名單見附件1),負責應急救援重大事項決策等工作。
領導小組組成及成員單位職責如下:
組長:省質監局局長
副組長:省質監局主管副局長
成員單位及職責:
。1)省質監局辦公室:負責向省政府辦公廳及有關領導上報事故信息,接受傳達省政府領導同志的重要指示。
。2)省質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處:負責接受事故報告,提出應急救援處置建議,按照領導小組的決定實施應急救援組織指導協調工作;負責保障特種設備動態監督管理信息化網絡正常運行,調閱、提取相關特種設備信息、數據;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3)省質監局法規處:負責組織向公眾和媒體發布事故信息,解答有關質詢。
。4)省質監局計劃財務處:負責應急救援經費安排。
(5)省質監局監察處:負責監督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調查處理失職、瀆職等行為。
(6)省質監局后勤服務中心:負責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的交通和后勤保障工作。
2.3領導小組辦公室及職責
省質監局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處,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處處長任辦公室主任。
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是負責組織建立全省范圍內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協調機制;指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見附件2)和建立特種設備專家庫;跟蹤、檢查各地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制定及演練情況,并為各級政府應急救援工作提供指導、咨詢;督促有關單位做好重特大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準備工作;視情況提出組建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現場督導組(以下簡稱現場督導組)成員建議。
2.4現場督導組及職責
發生重特大事故啟動本預案時,領導小組應派出現場督導組,赴事故現場協助各級政府指導、協調重特大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現場督導組組長和成員由省質監局決定。督導組成員應包括省級或事故發生地質監局辦公室主任、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和相關技術機構的專家和專業人員。
現場督導組的職責是:發生重特大事故時,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專業隊伍及設備使用單位實施救援行動;為現場指揮部的救援決策提供技術支撐;及時向領導小組匯報搶險救援工作及事故應急處理進展情況;救援工作結束后,對現場救援情況進行總結并按有關規定組織或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2.5現場總指揮職責:
。ㄒ唬┴撠熍c政府領導及有關部門負責人聯系,組織制定應急救援的現場救援方案并予實施;
。ǘ┴撠熤笓]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及時果斷處置應急救援工作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向上級報告應急救援進展情況。
2.6現場指揮部各專業工作小組職責
現場指揮部可根據事故情況設立專業搶險、人員解救、緊急疏散、后勤保障小組,各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I搶險組:負責排除險情,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二)人員解救組:負責對事故現場受傷和困境中人員進行解救;
(三)緊急疏散組:負責組織對事故現場周圍安全受到威脅人員的緊急疏散;
(四)后勤保障組:負責搶險救援物資和人員生活保障。
2.7相關部門職責
省質監局與建設廳、青藏鐵路公司、交通廳、民航青海管理局、青海省環保局、省電力公司、省安全監管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聯絡協調機制,在啟動本預案時通知有關部門統一行動、密切配合。根據事故情況,必要時報告省政府,協調有關部門的配合行動。各部門職責如下:
(一)省建設廳
負責組織制訂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機械事故的應急工作制度和辦法,指導、協調各州(地、市)建立完善應急組織和救援預案。
。ǘ┣嗖罔F路公司
參與協調青海省境內鐵路系統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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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協調交通系統特種設備(汽車罐車、車用氣瓶等)事故應急和善后處置等工作。
(四)青海民航管理局
參與協調民航系統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置等工作。
(五)省環保局
應急響應時,參與協調環境監測工作,并對危險化學品的泄漏所引起的環境危害進行評估、提出處置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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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協調電力系統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置等工作;并對重特大事故發生時需緊急供電或斷電的情況提供切實保障。
。ㄆ撸┦“踩O管局
負責指導、協調特種設備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置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應急救援相關工作。
2.8各州(地、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與職責
各州(地、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及職責,可比照本預案的相關內容,結合本地實際制定。
3 預防、預警機制
3.1預警范圍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以下特種設備重大危險源實施重點安全監控:
。1)發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傷的特種設備;
(2)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
。3)重要地區使用的特種設備;
。4)關系重大經濟安全的特種設備;
。5)發生事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特種設備。
3.2預防措施
3.2.1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安全全面負責。使用單位對按照《青海省特種設備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辦法》所列入的本單位特種設備重大危險源要采取可靠措施,實施重點安全監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制度;建立特種設備專門管理機構并設置專職管理人員;保證特種設備登記率、定檢率、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和隱患整治率達到100%。
3.2.2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職責,定期向社會公眾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狀況,對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應當分級建立特種設備重大危險源數據庫,并監督使用單位落實安全監控措施。
3.3預警信息采集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完善以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組織網絡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信息化網絡為主要構架的特種設備動態監管體系,保證預警支持系統的信息傳遞準確、快捷、高效,及早發現事故隱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3.4預警行動
當以下事故發生時,應當做好啟動本預案的準備:
(一)化工企業爆炸、停電、火災事故;
。ǘ┛瓦\索道、游樂設施停電、火災事故;
。ㄈ┑卣鸬茸匀粸暮;
。ㄋ模┍┯辏ㄑ、大風(沙塵暴)、雷電、冰雹、霜凍、大霧等氣象災害;
。ㄎ澹┢渌赡芤鹛胤N設備事故的災害性事故。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可能導致特種設備事故的信息后,及時確定應對方案,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行動,預防事故發生,并按照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必要時及時報告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
省質監局接到可能導致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信息后,密切關注事態進展,及時給予指導協調,并按照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工作;事態嚴重時及時上報省政府和國家質檢總局。
4 應急響應
4.1事故報告
(1)特種設備發生重特大事故后,事故發生單位或者業主應當按照特種設備事故報告的有關規定,立即報告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最遲不超過2小時;特殊情況下,直接報告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必要時直至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有關部門。
。2)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必須立即逐級上報直至國家質檢總局,最遲不超過2小時;同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
。3)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特種設備I、Ⅱ級事故的報告后,應當在2小時以內報告省政府,同時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4)事故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或者業主)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發生地點及時間(年、月、日、時、分);設備名稱;事故類別;人員傷亡、經濟損失以及事故概況。
4.2分級響應程序
。1)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開展自救。
(2)省級和事故發生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啟動地方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
(3)當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時,地(州、市)質監局在征得地方政府同意后應當立即報告省質監局,視情況請求省質監局派出現場督導組;省質監局在征得省政府同意后應當立即報國家質檢總局,視情況請求國家質檢總局派出指導協調組。
4.3現場督導的主要內容
啟動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后,現場督導組應立即趕赴事故現場,根據現場救援工作的需要,組織有關專家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當地政府和現場指揮部提出救援方案,調動專業救援隊伍開展救援工作,并協調有關應急救援行動。
4.4現場緊急處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1)先期處置隊伍趕到事故現場后應盡快對事故范圍、危害擴展趨勢、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等情況做出初始評估,并立即報告指揮部。
(2)要迅速建立現場工作區域,并封鎖事故現場。嚴禁一切無關人員、車輛和物品進入事故危險區域,開辟應急救援人員、車輛及物資進出的安全通道,維持事故現場的社會治安和交通秩序。
(3)根據發生事故的特種設備的結構、工藝特點以及所發生事故的類別,迅速展開必要的技術檢驗、檢測工作,確認危險物資的類型和特性,制定搶險救援的技術方案,并采取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及時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擴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響。
。4)及時、科學、有序地開展受害人員的現場搶救或者安全轉移,盡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員的傷亡、減少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
(5)根據事故的類別、規模、危害程度、危險波及的范圍和區域,應果斷迅速地設定危險區域、緩沖區域和安全區域;必要時,提出事故發生地周圍居民和群眾疏散的建議,由當地人民政府下達人員疏散指令,組織相關人員和物資安全撤離危險區域。
。6)針對事故引發或可能引發的次生災害,采取必要措施。如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已經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清洗、化學中和等技術措施進行事故后處理,防止危害的繼續和環境的污染。
(7)要切實保障救援人員的自身安全。參加應急搶險救援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裝備齊全各種安全防護用品和安全設施、設備,事故現場應當在專業部門的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
。8)在應急搶險救援過程中,根據需要建議當地政府負責依法動員、調動、征用有關人員、物資、設備、器材、以及占用場地。有關單位和人個應當給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延、阻撓和拒絕。
4.5事故調查分析
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發生后,質監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參加事故調查組,在進行救援的同時,開展事故調查和現場取證,進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調查處理意見。
4.6應急救援結束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現場指揮部根據應急救援實際情況,在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結束:
。1)死亡和失蹤人員已經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經消除;
。4)受傷人員基本得到救治;
(5)緊急疏散人員恢復正常生活。
由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權省質監局處置的I級事故應急結束,由事發地(市)人民政府或省質監局提出,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Ⅱ、Ⅲ級事故,由事發地(州、市)質監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5 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理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后,必須由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準的、有資質的單位對特種設備進行全面的檢修,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對嚴重損毀、無維修價值的,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
特種設備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質泄漏或者鄰近建筑物倒塌損壞的,應經環保部門和建筑部門檢查并提出意見后,方可進行下一步修復工作。
事故救援結束后,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安撫、撫恤、理賠工作,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做好社會救助、保險等善后處理事項,盡快恢復受影響群眾的正常生活和生產活動。
5.2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工作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事故調查,并提出調查報告;省質監局適時向社會公布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的發生原因及預防措施。
5.3應急救援工作總結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各級質監部門應當及時進行總結分析,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6 保障措施
6.1應急救援的資源、物資、裝備、信息保障
。1)各級質檢部門建立與有關部門、相應的專業指揮機構、省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及有關專家的通信聯絡數據庫,各值班電話確保24小時值守。
。2)省質檢局組織建立全省特種設備動態監管信息系統,及時反應特種設備的基本情況、安全狀況和事故預警。
。3)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爭取當地人民政府的支持,針對可能發生的特種設備事故類型,設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等應急救援力量,配備相適應的救援工具、檢測儀器、車輛等搶險救援裝備和通訊裝備等,建立地方安全監察網絡和信息化網絡。
6.2技術儲備與保障
省質監局應當根據我省特種設備的分布特點,建立相應的專家組。專家組成員由全省的檢驗檢測機構、特種設備生產和使用單位、大專院校、科研單位、行業協會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專家組應當定期召開會議,對省內近期發生的事故案例進行研究、分析;專家組應當積極開展與特種設備應急救援有關的研究工作,參與起草或修訂完善我省的特種設備應急救援方案。
省質監局應當針對多發事故,制訂具體的事故措施和應急處置等安全技術規范。
6.3宣傳、培訓和演練
。1)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事故的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等知識的宣傳教育,并向社會公布搶險電話。
。2)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或者督促有關政府職能部門、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和專業搶險救援隊伍開展相關人員的應急培訓,鍛煉和提高應急救援綜合能力。
(3)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組織或者督促有關單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演練結束后,應當對演練情況進行評估、總結,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6.4資金保障
特種設備應急處置工作資金按照省政府有關規定解決。
7 附則
7.1說明
本預案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廠(場)內機動車輛等設備、設施。
7.2預案管理、更新、交流
本預案由省質監局每兩年或者在發生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后進行評審和更新。修訂后,報省政府備案,并抄送有關部門。
省質監局應當積極開展或者參與省內外有關特種設備應急救援的技術交流活動,建立評價比較體系。
7.3獎懲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省人民政府和省質監局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認真進行總結、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訓,及時進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規定對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獎懲:
。ㄒ唬⿲υ趹睋岆U救援、指揮、信息報送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ǘ⿲Σm報、遲報、漏報、謊報、誤報特大事故和突發事故中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不履行職責或者監陣逃脫、擅離職守的人員,以及擾亂、妨礙搶險救援工作的單位和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責任追究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4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省質監局制定并負責解釋。
聯系部門:青海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處
聯系電話:0971-8214430 傳真:0971-8224357
7.5預案實施時間: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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