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O四年六月七日
青海省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
為及時、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撲滅高致病性禽流感,確保養禽業的健康發展和人民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和《全國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一、疫情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禽類發病急、傳播迅速、死亡率高等異常情況,應及時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接到報告或了解上述情況后,立即派員到現場進行調查核實,懷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應在2小時內將情況逐級上報到省農牧廳。并采取封鎖、隔離和消毒等臨時性措施,防止疫情擴散。經確認后,省農牧廳應立即上報省人民政府和農業部。
二、疫情確認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以下程序認定。
(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疫情報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有獸醫師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到現場進行臨床診斷,發現禽類急性發病死亡,并具有以下癥狀之一的,可臨床懷疑為高致病性禽流感:
1、腳鱗出血;
2、雞冠出血或發紺、頭部水腫;
3、肌肉和其他組織器官廣泛性嚴重出血。
(二)對臨床懷疑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時采集病料送青海省動物疫病控制與診斷中心(青海省畜牧獸醫總站)進行實驗室血清學檢測(水禽不能采取瓊脂擴散試驗),診斷結果為陽性的,可確認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對疑似病例必須派專人將病料送農業部指定的實驗室做病毒分離與鑒定,進行最終確認。
三、疫情分級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為三級。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級疫情:
1、同一時期內,在省內2個以上的州(地、市)有5個以上縣發生疫情或疫點10處以上;
2、同一時期內,在一個州(地、市)有3個以上的縣發生疫情;
3、特殊情況需要劃為一級疫情的。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疫情:
l、同一時期內,在一個州(地、市)有2個以上的縣(市、區)發生疫情;
2、同一時期內,在一個縣(市、區)有疫點5處以上的疫情;
3、特殊情況需要劃為二級疫情的。
(三)在一個縣(市、區)發生疫情的,為三級疫情。
四、應急指揮系統及部門分工
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發生一級疫情時,啟動省級應急預案;發生二級疫情時,啟動州(地、市)級應急預案;發生三級疫情時,啟動縣級應急預案。
(一)指揮系統
青海省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統一領導全省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控制和撲滅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收集、分析疫情及發展態勢,提出啟動、停止本預案的建議;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落實本預案并監督實施。
各州(地、市)、縣人民政府相應建立防治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控制和撲滅工作。
(二)部門職責
1、畜牧獸醫部門:
(1)診斷疫病,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提出封鎖建議,并參與組織實施。
(2)迅速調集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人員開展疫情控制工作。制定技術方案,組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現場診斷專家組和應急處置隊伍。
(3)開展流行病學調查,迅速查明疫情發生的時間、傳染源、傳染途徑等,并對疫情做出全面評估。
(4)參與組織對疫點內禽類的撲殺及禽類種禽產品的無害化處理,組織實施疫點、疫區內污染物和場所的消毒工作。
(5)組織實施對受威脅區易感禽類的緊急免疫接種。
(6)對受威脅區內易感動物及其產品生產,儲藏、運輸、銷售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7)評估疫情處理及補貼所需資金,安排資金使用計劃。
(8)培訓防疫人員,提高防疫水平。
(9)建立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庫,儲備疫苗、藥品、診斷試劑、器械、防護用品、交通及通訊工具。
2、財政部門:建立和完善防疫經費投入機制,負責安排緊急防疫資金和緊急防疫物資儲備所需資金,做好禽類撲殺補助款的落實等工作。
3、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動物防疫、緊急防疫物資儲備、調運等基礎設施建設的計劃安排,對防治藥品、器械進行價格監控,查處哄抬物價和謀取暴利的行為。
4、交通、鐵路、民航部門:負責保證及時運送控制撲滅疫情人員、病料、物資、藥品和器械。協助做好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的設立和管理。
5、衛生部門:加強禽流感人間疫情的監測和防治工作,加強與動物防疫部門的聯系和信息溝通,開展監測技術交流合作。
6、商務部門:積極配合畜牧獸醫部門做好畜禽屠宰廠的防疫檢疫工作,加強對禽類屠宰場市場的監管及肉類儲備管理,適時組織市場調控,維護市場穩定。
7、公安部門:協助做好疫區封鎖、病禽撲殺和疫區社會治安管理及安全保衛工作.
8、工商部門:負責做好市場監管工作,關閉疫區及受威脅區內的禽類及其產品交易市場。
9、質監部門:負責做好禽類產品加工、銷售、貯藏等環節的監督管理,防止染疫禽類及其產品進入加工銷售環節。
10、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負責出入境禽類及其產品的檢疫工作,防止疫情的傳人和傳出。
11、武警和駐軍部隊:在做好部隊動物防疫工作的同時,積極支持駐地的防治工作。
五、控制措施
一旦發現疫情,要按照“早、快、嚴”的原則,堅決撲殺,徹底消毒,嚴格隔離,強制免疫,堅決防止疫情擴散。
(一)分析疫源
根據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擴散、流行的情況。對仍可能存在的傳染源,以及在疫病潛伏期和發病期售出的禽類及其產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糞便、墊料、飼料)等應立即開展追蹤調查。
(二)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1、將病禽所在的禽場(戶)、屠宰點、經營場所劃為疫點;散養的,將病禽所在的自然村劃為疫點。
2、以疫點為中心,將半徑3公里內的區域劃為疫區。
3、將疫區周邊5公里內的區域劃為受威脅區。
(三)疫點內應采取的措施
1、撲殺所有的禽只,并對所有病死禽、被撲殺禽及禽類產品按國家規定標準進行無害化處理。
2、對禽類排泄物、被污染飼料、污水等進行無害化處理。
3、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場地進行嚴格徹底消毒,消滅病原。
(四)疫區內應采取的措施
1、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對疫區實行封鎖。
2、在疫區周圍設置警示標志,在出入疫區的交通路口設置動物檢疫消毒站,對出入疫區的車輛、人員及有關物品進行消毒。必要時,可設立臨時公路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執行對禽類及其產品的檢疫監督任務。
3、撲殺疫區內所有禽類,并進行無害化處理。
4、關閉禽類產品交易市場,禁止活禽及禽類產品運出和運進。
5、對禽類排泄物、被污染飼料、墊料、污水等按國家規定標準進行無害化處理。
6、對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場地進行嚴格徹底消毒,消滅病原。
(五)受威脅區應采取的措施
1、對所有禽類采用國家批準使用的禽流感疫苗進行緊急強制免疫接種,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檔案。
2、對禽類實行疫情監測,掌握疫情動態。
(六)解除封鎖
疫區內所有禽類及其產品按規定處理后,經過21天以上的監測,未出現新的病例,經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驗收合格后,由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向發布封鎖令的人民政府申請解除封鎖。人民政府根據申請解除封鎖。
(七)處理記錄
各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必須完整詳細地記錄疫情應急處理過程。
(八)非疫區應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項工作,完善疫情應急預案,加強疫情監測,防止疫情發生。
上述(三)(四)(五)所列措施必須在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下實施。
六、保障措施
(一)物資保障
建立省、州(地、市)、縣三級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制度,儲備相應足量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物資,以應對突發疫情。省級重點儲備疫苗、免疫用具、診斷試劑、消毒藥品、消毒設備、防護設備和疫情處理器械。各州(地、市)、縣重點儲備免疫用具、消毒藥品、消毒設備、防護設備和疫情處理器械、封鎖設施和設備等物資。
(二)資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所需經費要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強制撲殺病禽及同群禽和強制免疫疫苗費用除國家負擔部分外,其余由省財政負擔。防治禽流感所需免疫注射、監測采樣、疫區封鎖、消毒、無害化處理和防疫物資儲備資金由各級財政分擔。省財政每年要保證300萬元的禽流感防疫儲備資金,發生疫情時,由畜牧獸醫部門提出使用意見。各地方財政也要儲備一定的緊急防疫資金。
(三)技術保障
建立青海省禽流感診斷實驗室,實驗室設在青海省動物疫病控制與診斷中心(青海省畜牧獸醫總站),負責全省禽流感檢測和診斷工作。
(四)人員保障
1、設立省級禽流感現場診斷專家組,專家組人員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大專院校、科研單位的有關專家組成,負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現場診斷、提出應急控制技術方案建議等。
2、省、州(地、市)、縣要組建禽流感疫情防疫應急預備隊。應急預備隊要按照同級指揮部的要求,具體實施疫情應急處理工作。應急預備隊由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人員、動物防疫監督人員、有關專家、衛生防疫人員和工商管理人員等組成。公安機關、武警部隊應依法協助執行任務。
3、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禽流感科普知識和動物防疫法律法規的宣傳,依靠廣大群眾,對高致病性禽流感實行群防群控,把各項防疫措施落到實處。
上一篇:第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