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炔的燃爆特性與使用安全
2006-11-22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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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焊與氣割的主要能源乙炔氣是屬于一級危險品。
乙炔的燃爆特性
(1)乙炔是不飽和的碳氫化合物,分子式為C2H2,密度為1.17kg/m3,工業用乙炔因含硫化氫(H2S)和磷化氫(PH3)等雜質,故具有特殊的臭味。
(2)乙炔的自燃點為335℃,容易受熱自燃。
(3)乙炔的點火能量小,僅為0.019mJ,即將熄滅的煙灰就具有這個能量,容易發火。
(4)乙炔完全燃燒的反應式為:2C2H2+5O2=4CO2+2H2O+Q。在空氣中燃燒的火焰溫度為2350℃,在氧氣中為3100~3300℃,火焰的傳播速度在空氣中為2~8.7m/s,在氧氣中為13.5m/s。
(5)乙炔受熱或受壓容易發生聚合、加成、取代和爆炸性分解等化學反應。
(6)存放乙炔的容器與管道直徑越大,爆炸危險性亦越大;直徑越小則越不易爆炸。
(7)工業用乙炔有雜質硫化氫和磷化氫。磷化氫的自燃點很低,在100℃的溫度下就會發生自燃,是引起乙炔發生器著火爆炸的原因之一。安全規則規定乙炔含磷化氫不得超過0.08%(體積)。
(8)乙炔與空氣、氧氣或氯氣混合,會增加其爆炸危險性。乙炔與空氣混合的爆炸極限為2.2%~81%。其自燃點為335℃,在這一溫度,即使在大氣壓下也能使爆炸性混合物發生爆炸。乙炔與氧氣混合有較寬的爆炸極限范圍,為2.8%~93%,其自燃點為300℃。乙炔與氯、次氯酸鹽等化合,在日光照射下或加熱就會發生燃燒爆炸,所以乙炔著火時嚴禁用四氯化碳滅火器救火。此外,乙炔不能與氟、溴、碘、鉀、鈷等能起化學反應和發生燃爆危險的元素接觸。
(9)乙炔與銅、銀、水銀等金屬或鹽類長期接觸時,會生成乙炔銅和乙炔銀等爆炸性化合物,當受到摩擦或沖擊時就會發生爆炸。凡供乙炔使用的器材(容器、管道、閥門等),都不能用銀和含銅量70%以上的銅合金制作。
(10)乙炔與氮氣、一氧化碳和水蒸氣等混合時,會降低其爆炸危險性。
乙炔的使用安全要求
(1)不得超過安全規定的壓力極限。如中壓乙炔發生器的乙炔壓力不得超過0.147MPa。
(2)不得超過安全規定的溫度。如乙炔發生器出氣口的乙炔溫度應低于40℃,水溫應低于60℃。
(3)乙炔著火時,嚴禁用四氯化碳滅火器撲救,宜用二氧化碳滅火器或干粉滅火器救火。
(4)在任何情況下,都應注意避免在容器或管道里形成C2H2—空氣或C2H2—O2混合氣體。一旦形成這類混合氣體,應采取安全措施,如從排氣門或焊割炬排除后,才能給焊割炬點火。
(5)乙炔發生器的溫度只能用酒精溫度計指示,禁用水銀溫度計,不得使用含銅量超過70%的銅合金、銀等作為墊圈、管接頭及其他零部件。
(6)乙炔含磷化氫應低于0.08%(體積)。在啟用一批新的電石時,或對電石質量情況不明時,應及時化驗分析乙炔的PH3含量。
(7)裝盛乙炔的容器或管道,不得隨便進行焊補或切割,必須進行置換后清洗,合格后才能動火。
——摘自《安全科學技術百科全書》(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3年6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