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通風
2006-11-22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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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排除或稀釋生產房間內發生事故時突然散發的大量有害物質、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或蒸氣的通風方式稱為事故通風。
當生產設備發生偶然事故或故障時,會突然散發大量有害物質、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或蒸氣的車間,應設置事故排風,以備急需時使用。
事故排風所必須的換氣量應由事故排風系統和經常使用的排風系統共同保證。
當有害氣體的最高容許濃度大于5mg/m3時,換氣次數不應小于:
1.車間高度在6m及6mF2下者,8次/h。
2.車間高度在6m以上者,5次/h。
當最高容許濃度等于或低于5mg/m3,上述的換氣次數應乘以1.5。
事故排風裝置所排出的空氣可不設專門的進風系統來補償,而且排出的空氣一般都不進行凈化或其他的處理。排出有劇毒的有害物時,應將它們排放到10m以上的大氣中,僅在非常必要時,才加以化學中和。
事故排風必須設在有害物質可能釋放的地點,事故排風開關,應同時裝設在室內和室外便于開啟的地。
——摘自《安全科學技術百科全書》(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3年6月出版)
emergencyventilation由于工廠廠房中存在可能突然產生大量氣體的車間,因此在擬定工業廠房的通風方案時,除應根據衛生和生產需求設置一般的通風系統外,還要另設一個專用的全面的機械通風系統,以便在發生上述情況時能夠迅速降低有害氣體的濃度,這種特殊的全面通風系統稱為事故通風系統。這種工作情況,則稱為事故通風。有關事故通風裝置的設計計算,可查閱《工業企業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設計規范》(CTJ19—75)。
——摘自《安全工程大辭典》(1995年11月化學工業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