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規定,儲存物品根據儲存物品的性質和儲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數量等因素分為甲、乙、丙、丁、戊類。
(一)甲類:閃點小于28℃的液體;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氣體,以及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汽的作用,能產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氣體的固體物質;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汽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并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遇酸、受熱、撞擊、摩擦以及遇有機物或硫磺等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二)乙類:閃點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體;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氣體;不屬于甲類的氧化劑;不屬于甲類的化學易燃危險固體;助燃氣體;常溫下與空氣接觸能緩慢氧化,積熱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三)丙類:閃點大于等于60℃的液體;可燃固體。
(四)丁類:難燃燒物品。
(五)戊類:不燃燒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