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礦山救護隊的組織
根據我國煤礦礦山救護隊的特點和煤炭行業的管理職能,原煤炭工業部在煤炭系統建立了軍事化救護總隊—支隊—區域大隊—中隊—輔助隊的救護管理體制。跨省(區)調動,由總隊統一指揮;省(區)內調動,由支隊統一指揮;區域內調動由大隊統一指揮。
1.區域礦山救護大隊的組織
各省(區)煤炭管理機構將本省(區)的產煤地區,以100km為服務半徑,合理劃分為若干區域。在每個區域選擇一個交通位置適中、戰斗力較強的礦山救護隊,作為重點建設的礦山救護中心,即區域礦山救護大隊。區域礦山救護大隊由2個以上中隊組成,是完備的聯合作戰單位。
區域礦山救護大隊是本區域的救災專家、救護裝備和演習訓練中心,負責區域內礦井重大災變事故的處理,對直屬中隊實行領導,并對區域內其它礦山救護隊、輔助礦山救護隊進行業務領導。
區域礦山救護大隊設大隊長1人,副大隊長2人,總工程師1人,副總工程師1人,工程技術人員數人。區域礦山救護大隊應設相應的管理及辦事機構(如戰訓、后勤等),并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醫務人員。
2.礦山救護中隊的組織
礦山救護中隊距服務礦井一般不超過10km或行車時間一般不超過15min。礦山救護中隊是獨立作戰的基層單位,由3個以上的小隊組成,直屬中隊由4個以上的小隊組成。
礦山救護中隊設中隊長1人、副中隊長2人、工程技術人員1人。中隊應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及汽車司機、機電維修、氧氣充填、電臺話務等人員。
小隊是執行作戰任務的最小戰斗集體,由9人以上組成。小隊設正、副隊長各1人。
3.輔助礦山救護隊的組織
輔助礦山救護隊應根據礦井的生產規模、自然條件、災害情況確定編制,原則上應由3個以上的小隊組成。輔助礦山救護隊應設專職隊長及專職儀器裝備維修工,負責日常工作。輔助救護隊直屬礦長領導,業務上受礦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和礦山救護隊領導。
輔助礦山救護隊員應由符合條件的工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干部兼職組成。
(二)礦山救護隊的任務
礦山救護隊的任務是:
(1) 救護井下遇險遇難人員;
(2) 處理井下火、瓦斯、煤塵、水和頂板等災害事故;
(3) 參加危及井下人員安全的地面滅火工作;
(4) 參加排放瓦斯、震動性放炮、啟封火區、反風演習和其它需要佩用氧氣呼吸器的安全技術工作;
(5) 參加審查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協助礦井搞好安全和消除事故隱患的工作;
(6) 負責輔助救護隊的培訓和業務領導工作;
(7) 協助礦山搞好職工救護知識的教育。
礦山救護隊進行礦井預防性工作的主要內容有:
(1) 經常深入服務礦井熟悉情況,了解各礦采掘布置、通風系統、保安設施、火區管理、運輸、防水排水、輸配電系統、灑水滅塵、消防管路系統及其設備的使用情況;各生產區隊、班(組)的分布情況,機電峒室、火藥室、安全出口的所在位置,事故隱患及安全生產動態等。
(2) 協助礦井搞好探查古窯,恢復舊巷等需要佩用氧氣呼吸器的安全技術工作。
(3) 協助礦井訓練井下職工、工程技術人員使用和管理自救器。
(4) 宣傳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協助通風安全部門做好煤礦事故的預防工作。
(5) 幫助礦長、總工程師掌握救護儀器使用的基本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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