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瓶使用登記管理,規范使用登記行為,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正常環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壓),并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裝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低于60℃的液體的氣瓶 (不含滅火用氣瓶、呼吸器用氣瓶、非重復充裝氣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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