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3-09發布 2004-06-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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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燃煤電廠鍋爐用電除塵器及其附屬設備的運行、維護和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電除塵器及附屬設備的檢查驗收、運行、維護、檢修、調試、考核試驗和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 (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