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3-09發布 2004-06-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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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力行業設計、制造、安裝和檢修火力發電設備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鋼結構和在受壓元件上焊接非受壓元件的焊接工作,以及主、輔機本體和轉動部件的焊接修復工作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碳素鋼(碳含量≤0.35%)、普通低合金鋼和耐熱鋼的焊條電弧焊、鎢極氦弧焊、熔化極氣體保護焊、藥芯焊絲電弧焊、氧-乙炔焊和埋弧自動焊等焊接方法。其他的材料、部件和焊接方法,可參照本標準制定技術要求。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 (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