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9-30發布 2001-06-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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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 目的
為保證化學工業的生產安全,創造符合勞動衛生要求的室內操作環境,特制訂本規定。
1.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的化工、石油化工工業的生產廠房和輔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工程設計。
1.3 基本要求
1.3.1 在設計中,應盡量提高系統的效率,節省能源,有效地利用余熱,降低維護管理費用。
1.3.2 采暖通風設計應與總圖、工藝、土建等專業密切配合,達到布局合理,控制有害物源,減少污染,綜合防治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