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5-30發布 2001-06-01實施[pdf]格式
1 總 則
1.0.1 為使化工和石油化工生產裝置的管架、管廊、管墩設計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可靠、確保生產的要求,特制訂本規定。1.0.2 本規定是遵照國家現行的建筑結構設計各項標準、規范的原則和規定并結合管架結構的特點制訂的。1.0.3 本規定適用于地震烈度為8度和8度以下地區的大中型化工和石油化工生產裝置常用的管架、管廊、管墩設計。對冶金、電力、輕工、紡織等有關行業的某些生產裝置的管架亦可參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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