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7-26發布 2005-11-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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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海上石油設施在發生火警、井噴、油氣泄漏、硫化氫泄漏、溢油、人員落水、遇險求救和棄平臺時的應急報警信號。
本標準適用于從事海上石油勘探開發的移動式和固定式平臺、油氣生產設施、浮式生產儲油裝置、輸油(氣)碼頭和人工島等海上石油設施。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