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6-16發布 2008-12-01實施[pdf格式]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高含硫化氫氣田地面集輸系統設計原則,適用于天然氣中H2S含量大于或等于5%(體積分數)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的設計。
2 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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