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12-27發布 2000-05-01實施 [pdf]格式
1 總則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石油化工生產廠房和輔助生產建筑的設計。 石油化工建筑設計,應貫徹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簡潔協調的原則。 石油化工建筑設計,應滿足抗震、防火、防爆、防腐蝕、防毒、防塵、防噪音、防微振、防電磁干擾、節能等要求。 生產和輔助生產建筑物應根據生產特點,盡可能采用敞開式或半敞開式廠房,盡量采用輕型結構,合理地采用新技術、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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