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0-20發布2005-04-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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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圍
1.1本規范規定了石油化工構筑物地震作用和結構抗震計算、抗震措施的基本要求。
本規范適用于抗震設防烈度6度~9度(以下簡稱6度~9度)地區的石油化工構筑物抗震設計。
1.2石油化工構筑物包括:
a)鋼筋混凝土框架、框架?抗震墻結構與排架組成的框排架結構;
b)承重的鋼框架、鋼排架、鋼框架與鋼排架組成的鋼框排架結構;
c)塔型設備基礎及地面上總高度大于或等于lom立式容器基礎;
d)催化裂化裝置中并列式和同軸式反應器、再生器的框架式基礎;
e)常壓立式鋼制圓筒形儲罐基礎;
f)由鋼架支承的鋼制球形儲罐基礎;
g)臥式冷換設備和臥式容器基礎:
h)管式加熱爐、轉化爐和立式爐基礎:
i)乙烯裂解爐爐架及基礎;
j)獨立式管架、跨越式管架、縱梁式管架和特種管架;
k)排氣筒和火炬塔架;
)1逆流式機械通風冷卻塔和橫流式機械通風冷卻塔;
m)地面式、地下式和半地下式鋼筋混凝土水池:
n)儲存散料且平面形狀為圓形或矩形的現澆混凝土筒倉和尿素造粒塔;
0)獨立煙囪、鋼筋混凝土煙囪和落地單管式鋼煙囪。
1.3本規范不適用于抗震設防烈度大于9度地區的石油化工構筑物抗震設計。不適用于管道本身作受力結構及其他跨越江河的大型跨越管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