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04-28發布 1990-10-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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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 則
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于“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勞動保護”的規定,為保障礦山職工安全和健康,保護國家資源、財產不受損失,促進采礦工業的發展,特制定本規程。
1.2 本規程適用于黑色和有色冶金礦山企、事業單位及其有關部門。現有生產礦山的所有工業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均須符合本規程的要求,否則,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計劃,限期達到。
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必須符合本規程的規定,否則,不準投產。
1.3 礦山應認真貫徹采掘并舉、掘進先行(采充平衡)的技術政策,確定合理的開采順序,并在形成通風、運輸、排水等開拓系統后,方準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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