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11發布 2010-07-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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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礦用粉塵濃度傳感器(以下簡稱傳感器)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部分適用于煤礦用粉塵濃度傳感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MT 818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