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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礦用光干涉式甲烷氣體傳感器的術語及定義、型號和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于煤礦井下有瓦斯氣體和煤塵爆炸危險環境使用的煤礦用光干涉式甲烷氣體傳感器 (以下簡稱:傳感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 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改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