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1-01發布 2007-04-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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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礦用耙礦絞車(以下簡稱絞車)的產品分類、檢驗要求、檢驗內容、檢驗方法、檢驗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水平和傾角不大于44°斜坡耙運煤炭或礦石的電動機驅動絞車,不適用于提升或運輸人員的絞車 。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