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19發布 2009-01-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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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滾筒造粒機的術語和定義、安全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和標志。
本標準適用于電機驅動的滾筒造粒機的制造、銷售、使用、檢驗和包裝。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本均不適用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