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19發布 2009-01-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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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井工煤礦通風能力核定的條件、要求、方法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全國范圍內具有完整獨立通風系統井工煤礦的通風能力核定。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標準,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標準,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