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12-20發布 2001-12-20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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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圍
本標準提出了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要求,旨在使一個組織能夠控制職業健康安全風險并改進其績效。它并未提出具體的職業健康安全績效準則,也未作出設計管理體系的具體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任何有下列愿望的組織:
a)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消除或減小因組織的活動而使員工和其他相關方可能面臨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
b)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c)使自己確信能符合所聲明的職業健康安全方針;
d)向外界證實這種符合性;
e)尋求外部組織對其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認證
f)自我鑒定和聲明符合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