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4-24發布 2008-11-01實施[pdf格式]1 范圍
本部分提供了下列對象雷電防護所應遵循的一般原則:??建筑物(包括其設施,內部物體以及人員);??連接到建筑物的服務設施。以下情況不屬于本部分的范圍:??鐵路系統;??車輛、船舶、飛行器、離岸設施;??地下高壓管道;??與建筑物不相連的管道、電力線和通信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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