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5-12發布 2008-09-01實施[pdf格式]
1 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確定氣體化工產品在周遍環境壓力下同空氣混合后的可燃性.
2 術語和定義
下述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2.1 氣體可燃性
氣體在同空氣接觸時的最新與最低爆炸極限.最高和最低爆炸極限是易燃氣體同空氣接觸時火勢不蔓延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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