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5-08發(fā)布 2008-08-01實施[pdf格式]1 范圍
1.1 本標準規(guī)定了實驗室進行檢測和(或)校準的能力(包括抽樣能力)的通用要求。這些檢測和校準包括應用標準方法、非標準方法和試驗室制定的方法進行的檢測和校準。 1.2 本標準適用于所有從事檢測和(或)校準的組織,包括諸如第一方、第二方和第三方實驗室,以及將檢測和(或)校準作為檢查和產(chǎn)品認證工作一部分的實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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