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29發布 2009-10-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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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工業生產、存儲和使用的可燃性氣體、蒸氣(以下簡稱氣體、蒸氣)的分級基本原則,提供了附錄A中未列入的氣體或蒸氣的分級試驗導則。
本部分適用于由隔爆外殼“d”保護的電氣設備和由本質安全型“i”保護的電氣設備,根據其運用于環境中所含氣體和蒸汽的種類,選擇設備的相應類別和級別。
2 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