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07發布 2009-03-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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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在顯微鏡油浸物鏡下測定煤的拋光面上鏡質體最大反射率和隨機反射率的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煙煤和無煙煤之單煤層煤或混配煤的反射率測定。褐煤的反射率測定、沉積巖中分散有機質的反射率測定可參照使用。本標準不適用于通過自動化顯微鏡分析由計算機軟件解釋鏡質體反射率測值的方法。本標準不適用于測定混配煤組成的比例。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