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23發布 2009-10-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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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0.1為貫徹執行國家技術經濟政策,規范城市軌道交通的基本功能和技術要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本規范不適用于高速磁浮系統的建設和運營。
1.0.3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應滿足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的要求,并應做到以人為本、技術成熟、經濟適用。
1.0.4 城市軌道交通應經驗收合格后,才可投入使用。
1.0.5 本規范是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的基本要求,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尚應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 城市軌道交通 urban rail transit
采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包括地鐵系統、輕軌系統、單軌系統、有軌電車、磁浮系統、自動導向軌道系統、市域快速軌道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