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27發布 2009-08-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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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0.1 為保障鋼制儲罐地基基礎的設計,做到經濟合理、安全適用、技術先進和保護環境,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儲存介質自重不大于10KN/m3的原油、石化產品及其他類似液體的常壓(包括微內壓)立式圓筒形鋼制儲罐地基基礎(以下簡稱“儲罐地基基礎”)的設計。
本規范不適用于儲存低溫、介質毒性程度為極度或高度危害介質、酸或堿腐蝕介質及高架儲罐地基基礎的設計。
1.0.3 儲罐地基基礎的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