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31發布 2010-12-01實施[pdf格式]1 總則
1.0.1 為在工業企業電氣工程設計中,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以減輕電氣設備地震破壞和損失,避免人員傷亡,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小于或等于0.40g(即抗震設防烈度9度及以下)地區,且電壓為220kv及以下的工業企業電氣設備(以下簡稱電氣設備)的抗震設計。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大于0.40g地區或行業有特殊要求的工業企業電氣設備,其抗震設計應按國家有關專門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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