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6-26發布 2008-02-01實施[pdf格式]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鑄造防塵的總則、工藝措施、建筑措施、設備措施以及其他措施;爐窯、鑄造原材料處理、造型、制芯、落砂、清理精整的防塵、除塵措施;通風除塵系統技術措施及防塵工作的管理監督。 本表標準適用于鑄鋼、鑄鐵、有色金屬鑄造車間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設計和管理。現有鑄造車間也應遵照本標準執行。生產鑄造設備和為鑄造車間服務的企事業單位也應遵照本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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