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0-23發布 2008-03-01實施[pdf格式]1總則
1.0.1 為了保障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質量和使用功能,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工業與民用建筑中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及驗收,不適用于火藥、炸藥、彈藥、火工品等生產和貯存場所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及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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