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0.1 為加強對燃氣系統運行安全的監督管理,促進燃氣系統運行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已正式投產運行的面向居民、商業、工業企業、汽車等領域燃氣系統的現狀安全評價。 本標準不適用于燃氣的生產、城市門站以前的天然氣輸送,以及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 1.0.3 對燃氣系統進行安全現狀評價時,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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