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企業安全生產意識,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保證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近日,寧波市政府辦公廳轉發了市財政、安監、人行市中心支行等部門聯合制定的《寧波市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在全市范圍內實施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
《暫行辦法》對風險抵押金的存儲標準、風險抵押金的使用、風險抵押金的管理等作了明確,規定市行政區域內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海上作業等7大行業或領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都必須按規定存儲風險抵押金。存儲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數、銷售額、營業額或資產總額等要素來確定,最高存儲標準不超過300萬元,最低不低于30萬元。企業可選擇與縣(市)、區風險抵押金監管部門簽訂承諾書的各商業銀行開設風險抵押金專用賬戶。《暫行辦法》同時明確了企業風險抵押金的使用范圍。一是為處理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而直接發生的搶險、救災的費用支出;二是為處理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發生的費用支出。《暫行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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