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落實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濟寧市政府安委會建立了領導干部深入生產經營單位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制度。該制度對各級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領導的檢查職責、檢查內容、檢查方法以及檢查責任進行了詳細界定,明確規定政府主要領導每年深入企業檢查不少于4次;分管領導不少于12次,其中:要下礦井4次;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主要領導不少于12次,其他副職不少于2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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