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加強地方煤礦日常安全監管
2008-06-13
來源:黑龍江省安全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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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各級政府和與煤礦安全生產相關部門及駐礦安全監管員的日常監管職責和工作要求,督促煤礦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范煤礦事故,近日,黑龍江省政府印發《黑龍江省地方煤礦安全生產日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辦法》規定,市、縣政府是所轄區域煤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對本轄區煤礦安全生產和各有關部門煤礦安全監管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負責定期組織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本轄區煤礦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組織有關聯合執法,打擊非法和關閉不符合保留條件的礦井;組織有關部門對停產、停工煤礦進行復產驗收;督促整改登記備案的煤礦重大隱患。各級安監、煤監、煤炭、發改、國土、公安、工商、勞動、監察等部門依法對煤礦開展監督檢查,如失職瀆職,將對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強調,駐礦安全監管員要把好煤礦日常安全監管第一關:監督所駐煤礦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部署,包括安全設施、設備完好和運行情況、采掘作業規程執行情況、所駐煤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實情況、煤礦負責人和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執行情況,嚴格執行日工作情況報告制度,及時糾正違章作業,及時發現事故隱患并督促整改,對重大隱患及時上報,并按規定和上級要求監督整改。監管采取定點駐礦或分組駐礦形式,每月下井檢查不得少于25次。
《辦法》要求,各級政府要建立煤礦聯合執法機制。重點檢查事故多發地區和重大隱患較突出的礦井;登記備案的重大隱患整改復查;責任追究制度落實;資源整合和整頓關閉進展情況;打擊超層越界、非法組織生產、非法開采、盜采、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整頓關閉的礦井。省級每年組織1—2次、地市每季度組織1次、縣(市、區)每月或兩月組織一次,根據情況,可組織不定期的聯合執法專項行動。(方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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