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統一規范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工作,浙江省安全監管局對該項工作提出工作要求:
一是針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試生產階段風險程度較高、容易發生事故的特點,要求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嚴格落實國家和省有關試生產方案備案工作要求,認真督促項目建設單位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確保試生產階段安全試車。二是要求嚴格執行試生產方案論證制度,企業在編制完試生產方案后,由項目設計、施工(安裝)、監理、檢測檢驗單位對項目相關內容的安全可靠性提出意見,并對試生產方案進行認可,業主單位應組織專家對試生產方案進行論證。三是加強試生產期間的日常監督檢查,對編制虛假試生產方案、出具虛假認可意見的將予以嚴肅處理。四是明確試生產方案延期要求,規定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對存在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在試生產結束之前提出延長試生產時間申請,否則一律不予延長試生產期限,同時規定,試生產最長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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