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江西省交警總隊下發了《關于對“3.7”特大交通事故遲報原因進行說明并開展自查自糾的通知》,就上饒德興市未及時上報3月7日發生一起造成2人當場死亡、1人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情況進行了通報批評。針對總隊的通知精神,信豐縣公安局交管大隊高度重視,認真對照,迅速通過四個方面切實抓好事故上報工作。
一是迅速抓好學習傳達。在收悉總隊《通知》后,大隊立即組織各科、室、中隊負責人召開緊急會議,就《通知》精神進行學習傳達,要求各科、室、中隊尤其是事故處理中隊要以上饒“3.7”特大交通事故遲報為深刻教訓,舉一反三、認真查擺,看是否存在事故遲報、漏報現象,對事故報送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自查自糾。并強調,在今后的事故上報工作中,各事故處理科、隊必須嚴格按照部局《關于進一步規范道路交通事故報告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09]27號)和總隊《轉發公安部交管局關于進一步規范道路交通事故報告工作的通知》(贛公交管[2009]38號)的要求,進一步規范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報送工作。
二是規范事故上報時限。大隊要求事故處理科、隊在事故處理工作中,凡轄區內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必須在確認事故真實性后5分鐘內,使用電話向大隊報告事故的初步情況,大隊接報情況后10分鐘向市支隊值班室報告;在事故處理民警到達現場對事故進行初步查勘確認后,必須在30分鐘內填寫《交通事故上報信息表》《特大交通事故簡要情況報告》,將事故簡要情況、救援情況報告大隊,由大隊及時上報市支隊。事故發生后的后續搶救、調查、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等情況,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填寫《特大交通事故情況續報》,逐級向上級交管部門續報或補報。
三是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大隊清醒地認識到,交通事故報告工作是一項非常重要、不能有半點疏漏的工作,必須建立規范健全的管理制度以保證事故報告工作的有序開展。為此,大隊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報告工作制度》,對事故報告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強化了工作責任,要求各事故處理科、隊按照制度要求,認真做好事故信息報送工作,凡不按規定報告、遲報、瞞報、漏報,造成工作延誤或不良影響的,將視情予以通報批評或依紀嚴肅查處,并追究相關民警和單位領導責任。
四是認真做好調查評析。在工作中,大隊進一步規范了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要求各事故處理科、隊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14日內,必須按照部局(公交管[2009]27號)文件要求形成事故報告。事故報告要根據事故調查實際情況,從查找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入手,重在提出改進措施,以便事故處理科、隊認真抓好評析整改。同時,凡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轄區科、隊要召開評析會,剖析原因,查找管理環節漏洞,提出整改意見,抓好整改落實,并在事故發生后25日內,將整改情況及效果上報大隊,由大隊匯總后上報上級交管部門,以此促進大隊的事故上報工作穩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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