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建部《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要求,常州市城鄉建設局明確四項規定,強化所有建筑施工企業建立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
一是企業負責人要定期帶班檢查,每月檢查時間不少于其工作日的四分之一,尤其是工程項目進行超過一定規模、危險性較大部分工程施工時,企業負責人應當到施工現場進行帶班檢查。
二是當工程項目出現險情或發現重大隱患時,企業負責人不僅要到施工現場帶班檢查,且要督促工程項目進行整改,及時消除險情和隱患。
三是項目負責人在同一時期只能承擔一個工程項目的管理工作,且每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時間的80%。
四是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現場帶班制度落實情況的檢查,對未執行帶班制度的企業和人員,按有關規定處理,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要給予企業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并依法從重追究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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