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執行產權備案管理。為有效防止“帶病機械”進入施工現場,要求建筑起重機械出租單位或者自購使用單位在設備首次出租或安裝前,必須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產權備案登記;凡是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使用年限,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的,一律不予申報辦理備案登記。
二是落實安裝(拆卸)告知制度。安裝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前,必須將產權備案證明、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人員名單、安裝拆卸時間等報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后,書面告知建設主管部門。現場作業時,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員和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安全員等必須現場監督,監理人員必須旁站監理,確保專項施工方案得到有效執行。
三是完善使用登記手續。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必須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轉,自檢合格、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聯合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同時,驗收合格的設備要在規定期限內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并取得統一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驗收使用登記牌”,置于設備顯著位置以備監督檢查。
四是嚴格日常檢查。通過隨機抽查、專家巡查、視頻監控、專項檢查等方式,狠抓建筑起重機械的運行管理,發現問題隱患立即責令整改,并對不履行安裝告知程序、不及時辦理使用登記、操作人員無證上崗作業等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嚴肅處理,確保建筑起重機械安全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