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提升企業安全管理水平,龍口市應急局對轄區內企業開展了不定期巡查,執法人員在對一家企業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企業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配電箱)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因該企業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該企業給予了處人民幣壹萬元整的行政處罰。同時要求該企業立即開展自查自糾,堅決杜絕“三違”行為。
企業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可以提醒、警告作業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時刻清醒認識所處環境的危險,提高注意力,加強自身安全保護,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下步,龍口市應急局將不斷強化工貿企業巡查執法力度,對現場作業違法違規行為特別是安全警示標志設置情況“零容忍、嚴執法”,切實提升企業現場作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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