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升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筑牢安全底線,龍口市應急局對轄區內企業開展了不定期巡查。
執法人員在對一家企業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包裝車間內打紙漿平臺處設備電機未接地及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包裝車間內空氣壓力儲罐)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因該企業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第一項的規定,對該企業給予了處人民幣貳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龍口市應急局敦促該企業要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加強對員工安全教育和培訓,全面落實作業現場的安全和安全警示標識的設置要求,確保員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下一步,將繼續督促企業開展自查自糾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切實提升企業現場作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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