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招市場,“共享員工”一詞大火。有人稱“共享員工”就是變相的“勞務派遣”“外包”“臨時工”,專家表示,應從根源上厘清“共享員工”的概念,否則會破壞正常的勞動合同秩序,無法讓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共享員工”的出現,起初是盤活一些行業的閑置勞動力,實現人力資源再分配,緩解其他行業的“用工荒”難題。一些選擇“共享用工”的勞動者不隸屬于任何一家企業,而是與企業就某一項目進行短期合作。但一些用人單位用工“假共享”,責任卻“真甩鍋”,比如通過使用“共享員工”規避用工風險,借“共享員工”逐漸取代勞動合同用工,以減少社保繳納等成本。“共享員工”還存在企業間用工責任不夠明晰、勞動者權益易受損等問題。
“共享員工”不能成了用人單位的“廉價勞動力”,成了企業規避用工責任的工具。對“共享員工”模式,監管要及時跟上,建立健全相關勞動法規、監管機制,解決“共享用工”勞資之間勞動關系難界定的問題,厘清勞資雙方權責,保護好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勞動監察部門要加大對相關平臺、企業的監管,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治力度,保護好從業者的合法權益。“共享用工”的從業者也要增強維權意識、法律意識,與用工單位合作前,要能就勞動關系、工作任務、薪資、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等進行確定,以免事后引發矛盾糾紛,保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
“共享員工”要能共享權益。確保共享用工合法依規,才能實現勞動者、企業等多方“共贏”,促進這一靈活用工模式長遠發展。(王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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