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2.8消防設施
在進行工廠設計時,必須同時進行消防設計。在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的同時應根據工廠的規模、火災危險性和相鄰單位消防協作的可能性,設置相應的滅火設施。
(1)消防用水
消防用水量應為同一時間內火災次數與一次滅火用水量的乘積。在考慮消防用水時,首先應確定工廠在同一時間內的火災次數。
一次滅火用水量應根據生產裝置區、輔助設施區的火災危險性、規模、占地面積、生產工藝的成熟性以及所采用的防火設施等情況,綜合考慮確定。
(2)消防給水設施
①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可作為消防供水源。當利用此類水源時,應有可靠的吸水設施,并保證枯水時最低消防用水量,消防水池不得被易燃可燃液體污染。
②消防給水管道,是保證消防用水的給水管道,可與生活、生產用水的水道合并,如不經濟或不可能,則設獨立管道。低壓消防給水系統不宜與循環冷卻水系統合并,但可作備用水源。消防給水管道可采用低壓或高壓給水。采用低壓給水時,管道壓力應保證在消防用水達到設計用水量時不低于15m(從地面算起);采用高壓給水時,其壓力宜為0.7~1.2MPa。
③消防給水管網應采用環狀布置,其輸水干管不應少于兩條,目的在于當其中一條發生事故時仍能保證供水。環狀管道應用閥分成若干段,此閥應常開,以便檢修時使用。
④室外消火栓應沿道路設置,便于消防車吸水,設置數量由消火栓的保護半徑和室外消防用水量確定。低壓給水管網室外消火栓保護半徑,不宜超過120m。露天生產裝置的消火栓宜在裝置四周設置。當裝置寬度大于120m時,可在裝置內的路邊增設。易燃、可燃液體罐區及液化石油氣罐區的消火栓應該設在防火堤外。
⑤設有消防給水的建筑物,各層均應設室內消火栓;甲、乙類廠房室內消火栓的距離不應大于50m。宜設置在明顯易于取用的地點,栓口離地面高度為1.2m。
(3)露天裝置區消防給水
石油化工企業露天裝置區有大量高溫、高壓(或負壓)的可燃液體或氣體、金屬設備、塔器等,一旦火警,必須及時冷卻防止火勢擴大。故應設滅火、冷卻消防給水設施。
①消防供水豎管。即輸送泡沫液或消防水的主管,根據需要設置,在平臺上應有接口,在豎管旁設消防水帶箱,備齊水帶、水槍和泡沫管槍。
②冷卻噴淋設備。當塔器、容器的高度超過30m時,為確保火災時及時冷卻,宜設固定冷卻設備。
③消防水幕。有些設備在不正常情況下會泄出可燃氣體,有的設備則具有明火或高溫,對此可采用水幕分隔保護,也有用蒸汽幕的。消防水幕應具有良好的均勻連續性。
④帶架水槍。在危險性較大且較高的設備四周,宜設置固定的帶架水槍(水炮)。一般,煉制塔群和框架上的容器除有噴淋、水幕設施外,再設帶架水槍。
(4)滅火器
廠內設置全廠性的消防設施外,還應設置小型滅火機和其他簡易的滅火器材。其種類及數量,應根據場所的火災危險性、占地面積及有無其他消防設施等情況綜合全面考慮。
滅火器類型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撲救A類火災應選用水型、泡沫、磷酸銨鹽干粉、鹵代烷型滅火器;
②撲救B類火災應選用干粉、泡沫、鹵代烷、二氧化碳型滅火器,撲救極性溶劑B類火災應選用抗溶泡沫滅火器;
③撲救C類火災應用干粉、鹵代烷、二氧化碳型滅火器;
④撲救帶電火災應選用鹵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滅火器;
⑤撲救A、B、C類火災和帶電火災應選用磷酸銨鹽干粉、鹵代烷型滅火器;
⑥撲救D類火災的滅火器材應由設計單位和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協商解決。
(5)消防站
消防站是消防力量的固定駐地。油田、石油化工廠、煉油及其他大型企業,應建立本廠的消防站。其布置應滿是消防隊接到火警后5min內消防車能到達消防管轄區(或廠區)最遠點的甲、乙、丙類生產裝置、廠房或庫房;按行車距離計,消防站的保護半徑不應大于2.5km,對于丁類、戊類火災危險性場所,也不宜超過4km。
消防車輛應按撲救工廠一處最大火災的需要進行配備。
消防站應裝設不少于二處同時報警的受警電話和有關單位的聯系電話。
(6)消防供電
為了保證消防設備不間斷供電,應考慮建筑物的性質、火災危險性、疏散和火災撲救難度等因素。
高度超過50m的可燃物品廠房、庫房,其消防設備(如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電梯、消防排煙設備、火災報警裝置、火災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標志和電動防火門窗、卷簾、閥門等)均應采用一級負荷供電。
戶外消防用水量大于0.03m3/s的工廠、倉庫或戶外消防用水量大于0.035m3/s的易燃材料堆物、油罐或油罐區、可燃氣體儲罐或儲罐區,以及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0.025m3/s的公共建筑物,應采用6kv以上專線供電,并應有兩回線路。超過1500個座位的影劇院,戶外消防用水量大于0.03m3/s的工廠、倉庫等,宜采用由終端變電所兩臺不同變壓器供電,且應有兩回線路,最末一級配電箱處應能自動切換。
對某些電廠、倉庫、民用建筑、儲罐和堆物,如僅有消防水泵,而采用雙電源或雙回路供電確有困難,可采用內燃機作為帶動消防水泵的動力。
鑒于消防水泵、消防電梯、火災事故照明、防煙、排煙等消防用電設備在火災時必須確保運行,而平時使用的工作電源發生火災時又必須停電,從保障安全和方便使用出發,消防用電設備配電線路應設置單獨的供電回路,即要求消防用電設備配電線路與其他動力、照明線路(從低壓配電室至最末一級配電箱)分開單獨設置,以保證消防設備用電。為避免在緊急情況下操作失誤,消防配電設備應有明顯標志。
為了便于安全疏散和火災撲救,在有眾多人員聚集的大廳及疏散出口處、高層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出口處、建筑物內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以及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處應設置事故照明。
5.2.2.9其他防火、防爆對策措施
1)生產裝置的采暖設計,應符合《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J19-87)的要求。
2)生產過程中,散發可燃氣體、蒸氣、粉塵與采暖管道、散熱器表面接觸能引起燃燒的廠房;生產過程中,散發的粉塵受到水、水蒸汽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的廠房,應采用不循環使用的熱風采暖。
3)在散發可燃粉塵、纖維的廠房內,集中采暖的熱媒溫度,不能過高。易燃易爆生產廠房不得采用火爐或其他明火采暖。
4)有燃燒爆炸危險的氣體或粉塵的不采暖的廠房內,不應有有采暖管道穿過。
5)生產過程必須有可靠的供電、供氣(汽)、供水等公用工程系統,對“特別危險場所”應設置雙電源供電或備用電源,重要的控制儀表應設置不間斷電源(UPS)。“特別危險場所”和“高度危險場所”應設置排除險情裝置轉載請注明
6)建筑物的朝向應有利于火災、爆炸危險氣體的散發;廠房應有足夠的泄壓面積和必要的安全通道(如:生產控制室在背向生產設備的一側設安全通道)。
7)根據國務院令第344號《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嚴格限制火災爆炸危險物料的加工、處理量和儲存量。庫房內的火災爆炸危險物品必須分類存放,并有明顯的貨物標志,留有足夠的垛距、墻距、頂距和安全通道。
8)按煤、黃磷、硝化纖維膠片等自燃物品的性能,采取定期(或自動)測溫、通風(噴淋)降溫措施和防止自燃的儲存方式。
9)為防止電子計算機房火災事故的發生,電子計算機房的設計應嚴格執行《電子計算機房設計規范》(GB50174-93)。
5.2.3電氣安全
以防觸電、防電氣火災爆炸、防靜電和防雷擊為重點,提出防止電氣事故的對策措施。
5.2.3.1 防觸電
為防止人體直接、間接和跨步電壓觸電(電擊、電傷),應采取以下措施:
1)接零、接地保護系統
按電源系統中性點是否接地,分別采用保護接零(TN-S,TN-C-S,TN-C系統)或保護接地(TT,IT系統)。在建設項目中,中性點接地的低壓電網應優先采用TN-S,TN-C-S保護系統。
2)漏電保護
按《漏電保護器安裝和運行》(GB13955-92)的要求,在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的TN,TT保護系統中,在規定的設備、場所范圍內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部分標準稱作漏電流動作保護器、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和實現漏電保護器的分級保護。對一旦發生漏電切斷電源時,會造成事故和重大經濟損失的裝置和場所,應安裝報警式漏電保護器。
不允許停電的特殊設備和場所、公共場所的應急照明和安全設備,防盜報警電源、消防電梯和消防設備電源均應安裝報警式漏電保護器。
3)絕緣
是指根據環境條件(潮濕、高溫、有導電性粉塵、腐蝕性氣體、金屬占有系數大的工作環境,如:機加工、鉚工、電爐電極加工、鍛工、鑄工、酸洗、電鍍、漂染車間和水泵房、空壓站、鍋爐房等場所)選用加強絕緣或雙重絕緣(Ⅱ類)的電動工具、設備和導線;采用絕緣防護用品(絕緣手套、絕緣鞋、絕緣墊等)、不導電環境(地面、墻面均用不導電材料制成);上述設備和環境均不得有保護接零或保護接地裝置。
4)電氣隔離
采用原、副邊電壓相等的隔離變壓器,實現工作回路與其他回路電氣上的隔離。在隔離變壓器的副邊構成一個不接地隔離回路(工作回路),可阻斷在副邊工作的人員單項觸電時電擊電流的通路。
隔離變壓器的原、副邊間應有加強絕緣,副邊回路不得與其他電氣回路、大地、保護接零(地)線有任何連接;應保證隔離回路(副邊)電壓U≤500V、線路長度L≤200m,且副邊電壓與線路長度的乘積U.L≤100000Vm;副邊回路較長時,還應裝設絕緣監測裝置;隔離回路帶有多臺用電設備時,各設備金屬外殼間應采取等電位連接措施,所用的插座應帶有供等電位連接的專用插孔。
5)安全電壓(或稱安全特低電壓)轉載請注明直流電源采用低于120V的電源。
交流電源用專門的安全隔離變壓器(或具有同等隔離能力的發電機、獨立繞組的變流器、電子裝置等)提供安全電壓電源(42,36,24,12,6V)并使用Ⅲ類設備、電動工具和燈具。應根據作業環境和條件選擇工頻安全電壓額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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