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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險源及其辨識標準

2009-04-13   來源:安全文化網    熱度:1083   收藏   發表評論 0

  一、重大危險源的基礎知識

  現代科學技術和工業生產的迅猛發展,在豐富了人類的物質生活的同時,也帶來了眾多的潛在危險。1976年意大利塞維索工廠環己烷泄漏事故,造成30人傷亡,迫使22萬人緊急疏散;1984年墨西哥城液化石油氣爆炸事故,使650人喪生、數千人受傷;1984年印度博帕爾市郊農藥廠發生甲基異氰酸鹽泄漏的惡性中毒事故,有2500多人中毒死亡,20余萬人中毒受傷且其中大多數人雙目失明,’67萬人受到殘留毒氣的影響。1993年8月5日,深圳化學危險品倉庫爆炸火災事故造成15人死亡,100多人受傷,損失2億多元;1997年6月27日,北京東方化工廠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億多元。這些涉及危險品的事故,盡管其起因和影響不盡相同,但它們都有一些共同特征:都是失控的偶然事件,會造成工廠內外大批人員傷亡,或是造成大量的財產損失或環境損害,或是兩者兼而有之.發生事故的根源是設施或系統中儲存或使用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質。事實表明,造成重大工業事故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既與危險品的固有性質有關,又與設施中實際存在的危險品數量有關。

  20世紀70年代以來,預防重大工業事故已成為各國社會、經濟和技術發展的重點研究對象之一,已引起國際社會的廣泛重視,隨之產生了“重大危害(major hazards)",“重大危害設施(國內通常稱為重大危險源)(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等概念。1993年6月第80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預防重大工業事故公約》將“重大事故”定義為:在重大危害設施內的一項活動過程中出現意外的、突發性的事故,如嚴重泄漏、火災或爆炸,其中涉及到一種或多種危險物質,并導致對工人、公眾或環境造成即刻的或延期的嚴重危險。對重大危害設施定義為:不論長期地或臨時地加工、生產、處理、搬運、使用或儲存數量超過臨界量的一種或多種危險物質,或多類危險物質的設施(不包括核設施、軍事設施以及設施現場之外的非管道的運輸)。

  為了預防重大工業事故的發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損失,必須建立有效的重大危險源控制系統。

  我國國家標準《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0)中將重大危險源定義為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加工、搬運、使用或儲存危險物質,且危險物質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單元指一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或同屬一個工廠的且邊緣距離小于500m的幾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一)國內外重大危險源控制技術研究與發展概況

  英國是最早系統地研究重大危險源控制技術的國家。1974年6月弗利克斯巴勒(Flix borough )爆炸事故發生后,英國衛生與安全委員會設立了重大危險咨詢委員會(Advisory Committee on Major Hazards),簡稱ACMH,負責研究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評價技術和控制措施。隨后,英國衛生與安全監察局(HSE)專門設立了重大危險管理處。

  ACMH分別于1976年、1979年和1984年向英國衛生與安全監察局提交了3份重大危險源控制技術研究報告。由于ACMH極富成效的開創性工作,英國政府于1982年頒布了《關于報告處理危害物質設施的報告規程》,1984年頒布了《重大工業事故控制規程》。也是由于ACMH和其他機構的工作,促使歐共體在1982年6月頒布了《工業活動中重大事故危險法令》(ECC Directive 82/501,簡稱《塞韋索法令》)。為實施《塞韋索法令》,英國、荷蘭、德國、法國、意大利、比利時等歐共體成員國都頒布了有關重大危險源控制規程,要求對工廠的重大危害設施進行辨識、評價,提出相應的事故預防和應急預案措施,并向主管當局提交詳細描述重大危險源狀況的安全報告。

  1996年,歐共體頒布了《塞韋索法令I》,并要求其成員國從1999年起開始執行。從1999年2月起,《塞韋索法令I》完全代替了原先的《塞韋索法令》,新法令是強制性條約。《塞韋索法令I》有兩層目標:一是預防包括危險物質的重大事故危害;二是減輕事故對人和環境的影響后果。《塞韋索法令I》對法令適用范圍、重大危險源相關的用地規劃等進行了修訂。

  英國于1999年頒布了重大事故危險控制條例(COMAH),它與《塞韋索法令I》的要求是一致的。此條例根據企業內危險物質的數量列出了兩個層次水平。主管機構由職業安全執行委員會(HSE)、英國及威爾士環保機構和蘇格蘭環保機構共同組成。企業管理者必須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預防重大事故和減輕事故災害對人和環境的影響。

  1985年6月,國際勞工大會通過了關于危險物質應用和工業過程中事故預防措施的決定。1985年10月,國際勞工組織(ILO)組織召開了重大工業危險源控制方法的三方討論會。1988年,ILO出版了《重大危險源控制手冊》。1991年,ILO出版了《預防重大工業事故實施細則》。1992年國際勞工大會第79屆會議對預防重大工業災害的問題進行了討論。1993年,國際勞工大會通過了《預防重大工業事故》公約(第174號公約)和建議書,該公約和建議書為建立國家重大危險源控制系統奠定了基礎。

  為促進亞太地區的國家建立重大危險源控制系統,ILO于1991年I月在曼谷召開了重大危險源控制區域性討論會。1992年10月,在IL()支持下,韓國召開了預防重大工業事故研討會。在ILO支持下,印度、印尼、泰國、馬來西亞和巴基斯坦等國建立了國家重大危險源控制系統。印度在建立了重大危險源控制國家標準的基礎上,已辨識出600多個重大危險源;泰國已辨識出60多個重大危險源。ILO將來的重點是,進一步支持建立國家重大危險源控制系統。第一步是在確定的危險物質及其臨界量表的基礎上,辨識重大危險設施和裝置,然后逐漸實施企業危險評價、整改措施和應急預案。ILO將與其他國際組織一起共同促進預防重大工業事故公約的實施,提供技術援助,幫助有關國家對辨識出的重大危險源進行監察。

  美國于1990年提出了《過程安全管理標準(RMPR)》和《清潔空氣行動修正案(CAA),要求雇主進行危害辨識,對所有危害以嚴重度進行分級,并采取適宜的控制措施,如應急計劃等等;鼓勵建立用以針對危險物泄漏的社區化學品安全體系。

  1996年,澳大利亞國家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NOHSC)頒布了重大危險源控制國家標準和實施控制規定,并在2001年7月25日批準公布了重大危險源的第一個年度公告。以后每年將定期發布澳大利亞重大危險源控制方面的公告,內容主要包括:澳大利亞在本年度內重大危險源控制實施情況總結;國外重大危險源控制方面的法律、法規進展及對比;出現的突發性問題;重大危險源控制有效性分析以及提高改進計劃。重大危險源是NOHSC建議國家強制控制的7個需優先考慮的類別之一。

  20世紀80年代初,我國開始重視對重大危險源的評價和控制,“重大危險源評價和宏觀控制技術研究”列人國家“八五”科技攻關項目。該項研究提出了重大危險源的控制思想和評價方法,為我國開展重大危險源的普查、評價、分級監控和管理提供了良好的技術依托。為將科研成果應用于生產實際,提高我國重大工業事故的預防和控制技術水平,1997年,原勞動部選擇北京、上海、天津、青島、深圳和成都等6城市開展了重大危險源普查試點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繼上述6城市實施重大危險源普查之后,重慶市、泰安市以及南京化學工業集團公司等地方政府和企業也已開展重大危險源普查和監控管理工作。

  在上述工作的基礎上,我國在2000年頒布了國家標準《重大危險源辨識)}( GB 18218-2000)。隨后《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都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監控提出了明確要求。

  2004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在河北、遼寧、江蘇、福建、廣西、甘肅、浙江、重慶開展重大危險源申報登記試點工作,積累經驗,以便在全國推廣。

  在重大危險源控制領域,我國雖然取得了一些進展,發展了一些實用新技術,對促進企業安全管理、減少和防止傷亡事故起到了良好作用,為重大工業事故的預防和控制奠定T一定基礎。但由于我國工業基礎薄弱,生產設備老化日益嚴重,超期服役、超負載運行的設備大量存在,形成了我國工業生產中眾多的事故隱患,而我國重大危險源控制的有關研究和應用起步較晚,尚未形成完整的系統,同歐洲以及美國等工業發達國家的差距較大。

  (二)重大危險源控制系統的組成

  重大危險源控制的目的,不僅是要預防重大事故發生,而且要做到一旦發生事故,能將事故危害限制到最低程度。由于工業活動的復雜性,需要采用系統工程的思想和方法控制重大危險源。

  重大危險源控制系統主要由以下幾個部分組成:

  1.重大危險源的辨識

  防止重大工業事故發生的第一步,是辨識或確認高危險性的工業設施(危險源)。由政府主管部門和權威機構在物質毒性、燃燒、爆炸特性基礎上,制定出危險物質及其臨界量標準。通過危險物質及其臨界量標準,可以確定哪些是可能發生事故的潛在危險源。

  2.重大危險源的評價

  根據危險物質及其臨界量標準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和確認后,就應對其進行風險分析評價。

  一般來說,重大危險源的風險分析評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辨識各類危險因素及其原因與機制。

  (2)依次評價已辨識的危險事件發生的概率。

  (3)評價危險事件的后果。

  (4)進行風險評價,即評價危險事件發生概率和發生后果的聯合作用。

  (5)風險控制,即將上述評價結果與安全目標值進行比較,檢查風險值是否達到了可}接受水平,否則需進一步采取措施,降低危險水平。

  3.重大危險源的管理

  企業應對工廠的安全生產負主要責任。在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和評價后,應針對每一個重大危險源制定出一套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通過技術措施(包括化學品的選擇,設施的設計、建造、運轉、維修以及有計劃的檢查)和組織措施(包括對人員的培訓與指導,提供保證其安全的設備,工作人員水平、工作時間、職責的確定,以及對外部合同工和現場臨時工的管理),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嚴格控制和管理。

  4.重大危險源的安全報告

  要求企業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對已辨識和評價的重大危險源向政府主管部門提交安全報告。如屬新建的有重大危害性的設施,則應在其投入運轉之前提交安全報告。安全報告應詳細說明重大危險源的情況,可能引發事故的危險因素以及前提條件,安全操作和預防失誤的控制措施,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及后果,限制事故后果的措施,現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

  安全報告應根據重大危險源的變化以及新知識和技術進展的情況進行修改和增補,并由政府主管部門經常進行檢查和評審。

  5.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是重大危險源控制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應負責制定現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且定期檢驗和評估現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程序的有效程度,以及在必要時進行修訂。場外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由政府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提供的安全報告和有關資料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目的是抑制突發事件,減少事故對工人、居民和環境的危害。因此,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提出詳盡、實用、明確和有效的技術措施與組織措施。政府主管部門應保證將發生事故時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正確做法的有關資料散發給可能受事故影響的公眾,并保證公眾充分了解發生重大事故時的安全措施,一旦發生重大事故,應盡快報警。

  每隔適當的時間應修訂和重新散發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宣傳材料。

  6.工廠選址和土地使用規劃

  政府有關部門應制定綜合性的土地使用政策,確保重大危險源與居民區和其他工作場所、機場、水庫、其他危險源和公共設施安全隔離。

  7.重大危險源的監察

  政府主管部門必須派出經過培訓的、合格的技術人員定期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監察、調查、評估和咨詢。

  (三)我國關于重大危險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要求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除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1)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2)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3)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4)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一,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出人口;

  (5)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6)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7)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

  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  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監督其在  規定期限內進行整頓;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制定.”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2004年1月9日)要求“搞好重大危險源的普查登記,加強國家、省(區、市)、市(地)、縣(市)四級重大危險源監控工作,建立應急救援預案和生產安全預警機制”。

  二、重大危險源的辨識標準及方法源普查試點工作中對重大危險源辨識進行試點的情況,原國家經貿委安全科學技術研究中心(現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和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安全工程研究院起草提出了國家標準《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0),此標準自2001年4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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